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4,簡,1,201508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琥峯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兩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9 日本
院104 年度簡字第1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5日送達上訴人代表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下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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