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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衛生福利部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蔣丙煌
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
104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5年3月22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3月2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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