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4,簡,44,2016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燿鈜即約瀚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保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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