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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交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黃柏叡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所長)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五二一七三一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五二一七三一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DPD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二時五十九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屬新生南路派出所(下稱新生南路派出所)執勤員警攔查,因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拒絕酒測),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五二一七三一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前。
原告不服舉發,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於同日送達原告。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時,坦承有飲酒駕駛機車行為,且一再向員警表明歉意並願意配合檢測。
惟因原告之前從未有飲酒駕車行為,當日為第一次進行呼氣酒測,且因心情緊張,且係彎腰低頭吐氣,致一連吹氣達七、八次之久,都未能完成檢測。
原告認為有可能是儀器故障致無法檢測,當場即向執勤員警表達更換另一組儀器檢測。
惟執勤員警並未回應原告要求,逕以原告拒絕酒測為由開立舉發通知單,被告並據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裁處原告九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三年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對此甚為錯愕,因原告自始皆積極配合檢測,然原告因無此經驗加上緊張,致呼不出氣(據原告事後查詢資料發現,酒測器須以每秒二百西西呼氣,至少須四秒計八百西西呼氣量始得測定酒精值,可知吐氣測試非僅尋常呼吸即可)。
且原告發現雖努力配合檢測仍無法完成當時,立即主動表達請求更換酒測器,但遭警拒絕,是原告絕非拒絕酒測。
此情原告同行之友人及調閱警方當時之錄影錄音,皆可證明原告為主動配合,絕無拒絕酒測之實。
故被告以此理由,處以原告拒絕酒測之裁罰,實難令原告信服。
㈡按內政部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內容㈣檢測酒精濃度事項流程⑷應告知受測者事項⒈檢測前:「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⒉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⒊檢測結果:⑴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⑵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事項㈤駕駛人拒測部分,則明訂:「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九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不得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
執勤員警必須依照該作業程序依步驟實施,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維民眾權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九九號亦就拒絕酒測適法原則提出解釋,解釋理由意旨亦以:「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綜合上述警政署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顯見主管機關對於拒絕酒測之裁罰因為罰則甚重,且吊銷駕照之行為甚且影響民眾之日常生活或工作甚鉅,為此乃訂定吹氣失敗,檢測者應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受測者重新配合檢測,以及勸導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為慎重行事起見,甚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會給予拒測民眾十五分鐘考慮,並請民眾填寫「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讓拒測民眾瞭解拒絕酒測的行政與刑事法律,得讓拒絕酒測之人更瞭解其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提高其預見性。
顯見不論是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主管機關處理程序及相關行政作業流程,皆對拒絕酒測之裁罰處分甚為慎重,並將作業程序設定為「警察應先行勸導」「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簽署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反覆再三確定當事人瞭解其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始得依法裁罰,是執勤員警自應依照相關作業程序及法理原則精神,確認受測者為拒絕酒測無庸置疑後始得依法裁罰。
㈢原告被執勤員警攔獲要求進行酒測時,完全配合執勤員警要求,前後受測七次,皆表示全力配合,且於未達呼氣量時,猶主動要求更換酒測器,足證有積極顯示配合受測意願,實難以斷定有虛與委蛇,消極應付之情事,自與拒絕酒測狀況不符。
縱執勤員警於認定原告為拒絕酒測之情況,在開立本件處罰裁罰單時,亦應依據主管機關頒佈之上開作業處理程序處理。
然員警並未勸導並告知原告有關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亦未請原告簽署「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即在原告數次吹氣皆呼不出氣時,罔顧原告請求而不願更換酒測器,驟爾認定原告為拒絕酒測,而逕為原處分,致原告甚為詫異,完全無法信服為何會被認定拒絕酒測,更無法對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有任何瞭解,也完全沒有讓原告有機會主張其他可以檢測之方式(例如:抽血檢測),以維護自身權益。
被告便宜行事輕忽原告權益,原處分有違事實,裁罰過當,被告之處分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則,原告自難信服。
㈣被告以交通部與警政署函釋:「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而所謂拒絕除了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精呼氣濃度測試外,尚應包括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消極推諉、含住吹嘴不吐氣)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而言。」
等語,主張原告拒絕接受酒測。
但被告並未具體指出原告哪些行為表現,足以符合此函釋意旨,而為積極或消極拒絕酒測。
又原告當日被警查獲時即坦承有飲酒駕駛機車行為,且一再向警表明歉意並願意配合檢測,隨即有配合警方要求吹氣,走圈圈、直線等動作,完全沒有積極拒絕或被告前開函釋所指消極配合之情事。
至於警方因原告吹不出氣來而認定拒絕酒測,純係因為原告之前從未有飲酒駕車行為,當日為第一次進行呼氣酒測,故因心情緊張,致一連吹氣達七、八次之久,都未能完成檢測,此種無法吹氣的情況,並非原告首例。
除此之外,原告並無任何拒絕或推諉行為,原告完成配合執勤員警要求,前後受測七次,期間原告曾多次表示不會吹,且認為可能是儀器故障致無法檢測,主動要求更換酒測器再試,足證原告亦希望能夠正常完成檢測,有積極顯示配合受測意願之事實,難以斷定有虛與委蛇,消極應付之情事,此可由當天的錄影錄音及隨行友人可證原告為主動配合,絕無拒絕酒測之實,卻遭警拒絕,顯見警方只是認為麻煩而拒絕,此舉乃罔顧原告權益。
另被告答辯狀中並未就原告所指陳之要求更換酒測器,卻遭警拒絕之前開事實回應,亦未先就當日錄音錄影紀錄之內容說明,顯見被告避重就輕,認事用法過於草率等語。
㈤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以上。」
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該通知單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拒絕簽章者,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查舉發機關已將舉發通知單通知聯交付收受在案,並於舉發通知單上註記拒簽名。
又同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
‧‧‧」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㈤本件原告之訴意旨略謂:原告之前從未有飲酒駕車行為,當時因心情緊張,致一連吹氣達七、八次之久,都未能完成檢測,也有可能是儀器故障致無法檢測,絕非拒絕酒測,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云云。
惟: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試除應課予罰鍰九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之飲酒駕車處罰規定更為嚴格,其立法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測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
倘駕駛人遭警員攔停後,直接拒絕酒測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難維持正義公平原則。
是以,舉發機關員警實施酒測時,如警方已告知駕駛人酒測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酒測,此有交通部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交路九○字第○四八七四八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同年月二十三日警署交字第一七五七三九號函可稽。
而所謂「拒絕」,除了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精呼氣濃度測試以外,尚應包括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消極推諉、含住吹嘴不吐氣)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而言。
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授權警員實行酒測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
另一方面,為避免員警濫用權力恣意攔停施以酒測,兼顧人民權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保障受攔檢人之救濟途徑。
綜合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可知,係為兼顧受攔檢人之權益及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從而,當警員依客觀情狀判斷有攔檢施以酒測之必要時,汽車駕駛人自不得無故拒絕,縱可當場提出異議,但若員警認為無理由時,仍應繼續執行,駕駛人可於事後提出行政救濟。
⒉卷查舉發機關函復內容:本件係員警擔服取締酒駕專案勤務,於忠孝東路四段一○一巷見三二二─一DPD號車逆向行駛且未開啟大燈,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檢查,盤查過程中因原告身上散發酒味,經詢明有無飲酒,原告告知已飲酒結束滿十五分鐘,再依請求提供礦泉水漱口後,經告知酒測時之相關權利及拒絕接受酒測時各項法律效果,即請原告配合實施酒測,現場經員警「指導」、「勸導」及「警告」等方式告知吐氣方式,惟原告於檢測過程中仍採消極不配合完整吐氣方式吐進酒測器,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拒測構成要件,依法舉發,並無不當。
另檢視舉發機關所提供錄影蒐證光碟,本件原告於施測期間,其吹氣方式僅含住酒測器吹嘴吹氣,而未將足量之氣體吹入酒測器內,導致酒測器無法取樣成功,原告此一行為在法律評價上,足以認定其確有消極拒測之方式規避酒精濃度呼氣檢測,堪予認定。
且查酒測器係以對不特定對象實施檢測而設計,其檢測方式當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
原告前開主張,尚難推翻違規事實,是以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㈥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四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亦有明文。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
㈡又交通檢查是指執勤之警察直接面對人民的職權行使方式,警察實施交通檢查之行為,是屬於警察防止危害資料蒐集的活動,不以有具體危害發生為前提。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警察執行職務之基本規範,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之規定,乃攔停酒測之法源依據,是一種個別交通臨檢的預防性措施,以「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發動要件。
前者係已發生危害具體危害,如車禍之發生;
後者係危害尚未發生,但有發生危害之虞。
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足。
㈢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本件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移送聯、舉發機關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一○五四○七九七二○○號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測值列印單、錄影蒐證光碟、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十五頁、第六十五頁至第六十六頁、第六十八頁、第六十九頁、第七十頁、卷末證物袋、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堪信為真實。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是本院應審酌之本件爭點厥為: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其認事用法有無違誤?本院判斷如下:㈣經查,本件執勤員警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零時至六時擔服取締酒駕專案勤務,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一○一巷,見系爭機車逆向行駛且未開啟大燈,乃予以攔停檢查。
盤查過程中因原告身上散發酒味,經詢問原告是否有飲用酒類,原告亦明確表示於KTV唱歌有飲用酒類,於員警攔停時間即二時二十分時,距飲酒結束時間已滿十五分鐘。
原告於現場請求漱口,員警亦提供杯水漱口,並告知酒測時之相關權利及拒絕酒測時之各項法律效果,請原告配合實施酒測,且於原告簽署臺北市政府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後,予以施測。
原告於施測過程中,尚配合員警施測,惟未將呼氣完整吐進酒測器,導致酒測器無法採足吐氣。
現場經員警指導、勸導及警告等方式告知原告吐氣方式,但原告於檢測過程仍消極不配合完整吐氣方式吐進酒測器等情,有舉發機關同年九月十四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一○五四○七九七二○○號函、執勤員警出具之交通違規答辯報告表、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測值列印單及錄影蒐證光碟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六十五頁至第六十六頁、第六十七頁、第六十九頁、第七十頁、卷末證物袋),並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警方錄影蒐證光碟屬實(見本院卷第八十八頁反面至第一○六頁正面、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三六頁),勘驗結果如下:⒈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舉發員警蔡冠緯,下稱蔡員;
系爭機車後座乘客,下稱友人)於○二:二○:○六(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蔡員駕駛警用機車右轉駛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一○一巷,可看見於一○一巷路口處設有單行道標誌,顯示一○一巷為單向行車,且一○一巷道路路面繪設指向線指示行駛方向,而於○二:二○:一七,可看見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未開啟大燈搭載友人自一○一巷逆向行駛至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一九○巷左轉,蔡員見狀即加速行駛跟隨原告於敦化南路一段右轉準備攔停原告,並於○二:二○:三○,按鳴喇叭一聲,而於○二:二○:三四,可看見系爭機車車牌號碼為三二二─DPD號,復於○二:二○:三五,蔡員再次按鳴喇叭二聲,並超越原告予以攔停(見本院卷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五頁擷取畫面一至十一)。
(○二:二○:三八)蔡員:旁邊熄火一下! 哈囉!第一個,你在那邊逆向!你知道那邊逆向嗎 ?原告:呃。
蔡員:然後又沒有開大燈!原告:對,我正要開而已。
蔡員:你那邊逆向知道嗎?全家那邊過來!原告:沒看到耶!蔡員:沒看到,這樣騎在路上是不是很危險!原告:不好意思。
蔡員:有駕照嗎?身分證報一下好不好!人先下車好不好 !沒有喝酒吧!原告:沒有。
(○二:二一:○四)蔡員:是嗎?怎麼好像聞到味道!你吐一口氣聞一下!你 往前吐!你吐大力一點!等一下,你直接把氣整個 吐氣來!你把氣吐出來好不好!(於○二:二一:○七,蔡員要求原告吐氣確認是否有飲酒後散發之酒味,見本院卷第一一五頁擷取畫面十二)原告:我吐了啊!蔡員:沒有!吐大力一點,這樣!(可聽見蔡員吐氣聲音 )(於○二:二一:一八,蔡員教導原告吐氣,並於○二:二一:二○,蔡員靠近原告聞到原告所吐氣體味道後,即要求原告熄火靠邊停車,見本院卷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六頁擷取畫面十三至十五)蔡員:熄火!來!旁邊停一下!駕照給我一下!喝完多久 了?原告:兩個小時了吧!蔡員:有沒有超過十五分鐘?原告:超過了、超過了!蔡員:超過了是不是!喝什麼酒?原告:啤酒。
蔡員:啤酒!人先下車,駕照給我一下!稍等一下,你大 概喝多少?⒉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原告:兩、三罐啤酒吧。
蔡員:兩、三罐而已!那我還是要進行酒測喔!你稍等一 下!(蔡員呼叫支援員警攜帶酒測器到現場)(○二:二二:二九)蔡員:我跟你講,等一下如果說測出來的值是零點,你安 全帽要不要先脫下來! 測出來的值如果是零點零零到零點一四,勸導讓你 離開!零點一五到零點二四,要開單!零點二五以 上屬於公共危險!原告:嗯。
蔡員:那我等一下酒測器來的話,會再教你怎麼使用!然 後給你告知一下權利!原告:那我可不可以先去買瓶水?蔡員:等一下,我們等一下會有水提供給你!因為照理來 講超過十五分鐘的話,我們是不需要提供!可是你 有要求的話,我還是提供給你!原告:好。
蔡員:你喝台啤而已嗎?還是有喝別的?原告:台啤而已。
蔡員:甲○○,車主是你嗎?原告:對,沒有,車主是我爸。
蔡員:你爸。
原告:黃錫銘。
蔡員:OK!我查一下!稍等我一下! 你大概只有喝台啤,是喝幾瓶?原告:三瓶、四瓶吧。
蔡員:已經兩個小時,你在哪邊喝的?原告:KTV 啊!蔡員:錢櫃喔?原告:對啊!蔡員:是喔!原告:我們大概,因為九點就開始唱,然後唱到十二點結 束,我們剛剛在外面聊了一下。
蔡員:你不知道剛剛那邊是逆向嗎?而且你又沒開大燈, 真的很危險!原告:因為我剛剛從。
蔡員:我剛剛會攔你就是因為你沒有開大燈,然後又逆向 ,剛剛全家那邊出來,那邊是逆向!原告:我剛剛其實有看到那邊是逆向。
蔡員:對啊!那你還騎!你大燈一開始就要開了啊!是不 是!原告:因為我大概習慣騎到就是外面才開大燈。
蔡員:你鑰匙我先幫你保管一下,等測完之後再給你!原告:可以放這邊就好了嘛。
蔡員:不是,我先保管而已,不會怎樣,我會還你啦!原告:我又不會騎走,我不喜歡東西被人家拿走啦!不好 意思啦!放這邊、放這邊!蔡員:好,放這邊好不好!稍等一下喔! 你說你最後一口喝完大概是什麼時候?原告:十二點左右吧。
蔡員:十二點,現在已經兩點多了,兩個小時多了嘛!稍 等一下!等一下教你怎麼使用!⒊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支援員警邱鵬,下稱邱員)蔡員:之前有沒有測過?原告:沒有。
蔡員:好,我等一下會教你怎麼使用!(於○二:二五:三八,可看見友人將裝滿液體的水壺交予原告,原告在跟隨蔡員移動系爭機車後,於○二:二六:○九,即直接飲用水壺內所裝滿之液體,全部飲用完畢後,再將空的水壺交予友人,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擷取畫面十六至十九)蔡員:你把車子牽來前面一點!牽來旁邊一點,牽來這邊 ,把車子先牽來這裡,牽過來這好了! 嘿!等一下啦!等一下會提供水給你漱口啦!好不 好!原告:我現在直接喝不行嗎?蔡員:我等一下會提供水給你!你這個是?原告:可是我現在真的很渴,我只是想喝一下而已!這是 水,你要不要聞聞看!蔡員:好啦!你喝啦!你喝一喝啦!原告:沒關係啊,我這真的是水!蔡員:好啦!人先下車一下好不好!脫啊!我剛就跟你講 了,你配合我!你很配合,可是問題是,麻煩一下 好不好!原告:我口渴。
蔡員:你口渴,你也要跟我講啊!可以嘛!原告:我剛跟你講了啊!蔡員:而不是這樣子,好不好!(於○二:二六:四六,可看見邱員攜帶酒測器到達現場,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擷取畫面二十至二十一)原告:我可不可以先跟你要水!蔡員:我說我會提供水給你漱口,你放心!相關權利我都 跟你告知!原告:好!蔡員:來!現在提供水給你漱口喔!你自己看是要漱口還 是喝下去喔!你看嘴巴裡面有沒有什麼殘渣,什麼 檳榔渣等等之類的什麼一些,把它漱掉!(於○二:二七:○三,蔡員將礦泉水提供予原告,原告即予以飲用,見本院卷第一一八頁擷取畫面二十二至二十三)蔡員:已經喝完超過十五分鐘了嘛,說大概已經兩個多小 時了!邱員:可以了!蔡員:好啦!嘴巴裡面都已經沒有異物了嘛!(○二:二七:三三)蔡員:我跟你講喔!我在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號,剛攔 查你的時候是大約兩點二十喔!(於○二:二七:三五,蔡員填具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 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並與原告確認飲酒結束時間、提供水予原告漱口,及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見本院卷第一一八頁擷取畫面二十四至二十六)⒋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蔡員:說你喝完超過十五分鐘了嘛!提供杯水給你漱口!(○二:二七:五二)蔡員:拒測法律效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十五條第 四項規定,如果你現在拒測的話,第一個罰九萬!原告:我想要再喝一點,我口渴!蔡員:你先聽我講完,那是給你漱口,不是給你喝的!先 生!第一個,如果你現在拒測的話,第一個,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第一個, 罰九萬塊罰鍰!第二個,當場移置代保管這臺車輛 !第三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後第四個,吊銷 你的駕照,三年內都不得考領!有沒有清楚!這個 你看一下,這一個!(於○二:二八:一八,原告接過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予以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一八頁擷取畫面二十七至二十八)蔡員:這四個權利有沒有不清楚的,再給你告知一次!原告:所以是零點零五。
(○二:二八:二六)蔡員:不是啦!這個是如果你現在拒測的話,第一個就是 罰九萬塊!第二個,當場移置保管你這臺機車!第 三個,吊銷你的駕照,三年內都不得考領!第四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就是去上課!如果說你現在 拒測,不是說你拒測!如果說現在拒測!原告:好!沒事了就繼續!(○二:二八:四三)蔡員:來!這邊幫我簽名一下,稽查人這邊!原告:所以上面兩個是怎樣?蔡員:這個都不關啊!這個是我剛跟你說你已經超過十五 分鐘,提供杯水給你漱口了!原告:嗯。
蔡員:來!這邊幫我簽名,這是拒測的法律效果!剛剛那 四項已經跟你告知過了!有沒有不清楚的!這個?(於○二:二九:○八,原告繼續查看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並可看見友人在一旁以手機攝影,見本院卷第一一八頁擷取畫面二十九)邱員:你要不要簽?原告:沒有,我看一下,你手。
蔡員:對啦,你哪邊不瞭解嘛,你跟我講一下好不好!原告:我想看清楚嘛。
邱員:他在拖時間啦!我問你最後一次,你要不要簽?蔡員:快點啦!先生!原告:不是,你只跟我講最後。
邱員:好,不簽就算了!蔡員:你要不要簽啦!原告:不是,你只跟我講最後一項,我要看清楚前四項啊 !邱員:你是已經滿超過十五分鐘了嘛!你是這一個!沒錯 吧!(於○二:二九:三○,邱員持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與原告確認其上所載第一項即原告已飲酒結束超過十五分鐘,見本院卷第一一九頁擷取畫面三十)原告:對!邱員:好!簽名!蔡員:那我剛剛跟你講那四個權利有沒有清楚,就幫我簽 個名!原告:這四個嘛,對不對?(○二:二九:四三)蔡員:對!我剛跟你告知過兩次了!邱員:他在拖時間啦!不簽就算了!蔡員:先生,你要不要簽!如果你消極不配合的話。
邱員:你要不要簽!原告:你不要這樣做!邱員:我問你最後一次,請問一下,你要不要簽名?原告:不是,我想知道我的權利,好不好!蔡員:剛不是有給你告知了嘛!邱員:來!直接給他測了!他在拖時間!原告:不是!我沒有不簽啊!只是我想要知道!邱員:不要跟我來這一套啦!原告:你跟我簽保險你會這個樣子嗎?蔡員:好啦!先生,你那個權利有沒有不清楚的嘛!我剛 不是跟你講過了!原告:我想看清楚嘛!因為口頭有跟我告知,你也流行過 保險,對不對!(○二:三○:一九)邱員:不要東扯西扯!蔡員:我跟你講,那跟保險沒有關係!我都跟你告知了!原告:我再看一次!等我看清楚,我就簽好不好!(○二 :三○:二六)蔡員:好!我再給你最後一次喔!原告:好,再給我最後一次!(○二:三○:三○)蔡員:來!再給你看一次喔!如果說你這次不配合的話, 消極不配合的話,我們還是給你開拒測喔!我再給 你告知一次!(於○二:二九:○八,原告再次持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予以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一九頁擷取畫面三十一)原告:第一個是你問過我了嘛!蔡員:已經喝完超過十五分鐘了嘛!原告:對!蔡員:那第二個,提供杯水給你漱口嘛!對不對!那這邊 。
⒌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蔡員:那這邊這個就是拒測的法律效果內容!我剛就已經 跟你講過兩次了!原告:第三個是?蔡員:這個不是,這個沒有關係好不好!這個是如果其他 的!來!你先看一下這個,第四個,就是我剛跟你 講拒測法律效果的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這四個,有沒有不清楚的!我 剛都跟你告知過了,現在文字給你看好不好!(於○二:三一:○六,原告繼續查看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見本院卷第一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二)原告:我在看,你不要催我!OK!好!(○二:三一:一 七)蔡員:好!來!先幫我簽名!有瞭解喔!(於○二:三一:二○,原告在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一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三)原告:嗯。
(○二:三一:二六)蔡員:來!麻煩配合我進行酒測!等一下持續往裡面吹氣 ,要吹五秒鐘以上!這個全新的,自己拆開!全新 的,自己拆開!(於○二:三一:三二,蔡員交全新未拆封之吹嘴交予原告自行拆開,見本院卷第一二○頁擷取畫面三十四)蔡員:來!持續往裡面吹氣,要吹五秒以上!不要把氣堵 住,或是往回吸,機器這邊都有顯示!等一下照我 的指示來做!原告:好。
(原告並點頭表示瞭解)蔡員:等一下機器會歸零,你自己看清楚!(於○二:三二:○三,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五至三十六)蔡員:來!現在歸零喔!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吹氣 ,吹五秒以上,然後它啪一聲之後就可以停,我叫 你停就停!(於○二:三二:一三,原告進行第一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見本院卷第一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七)蔡員:來!持續往裡面吹氣,把氣吹出來!沒有!你要把 氣吹出來!你沒有把氣吹出來!你把氣吹出來!你 往回吸了!先生!(於○二:三二:一六,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並未吹氣,而於○二:三二:二○,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二○頁擷取畫面三十八至三十九)邱員:沒有吐啦!蔡員:好、好!原告:我吹完啦!蔡員:你手給我一下!我教你怎麼吹!(於○二:三二:二八,蔡員朝原告手吹氣,教導原告如何吹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擷取畫面四十)原告:我剛是這樣吹啊!蔡員:這樣子就好!原告:我剛這樣吹啊!蔡員:好!來!再來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吹氣,大 概五秒左右,趴一聲就好,我說OK就OK!好不好! 來!原告:(原告點頭表示瞭解)蔡員:持續往裡面吹氣,把氣吹出來!(於○二:三二:四四,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擷取畫面四十一)蔡員:把氣吹出來!邱員:他沒有吐!蔡員:你沒有把氣吐出來!你把氣吐大力一點,好不好! 先生,你這個堵住,你沒有吐出來喔!先生,你這 個沒有把氣吐出來喔!(於○二:三二: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仍顯示---符號,表示原告並未吹氣,而於○二:三二:五五,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擷取畫面四十二至四十三)原告:我都吹出聲音了耶!邱員:我跟你講你消極不配合的話,一樣罰九萬!原告:我說真的,你要不要聽一下,我真的有吹出聲音耶 !蔡員:你聽我講啦!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好不好!我再跟 你告知一次,先生!如果你消極不配合的話,那我 依照規定還是給你開拒測!懂意思嗎?原告:我真的有吹出聲音啊!蔡員:你手再給我一次,像這樣子吹!就這樣,大概五秒 鐘左右就可以了!(於○二:三三:一七,蔡員第二次朝原告手吹氣,教導原告如何吹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擷取畫面四十四)原告:好、好!蔡員:不要把氣中斷,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吹!連 續吐喔!(於○二:三三:二五,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擷取畫面四十五)蔡員:不要中斷,把氣吹出來,你沒有把氣吹出來!把氣 吹出來!你要把氣吹出來,先生!你沒有把氣吹出 來,這邊機器顯示沒有判讀到!再來!(於○二:三三:二七,可看見酒測器螢幕仍顯示---符號,表示原告並未吹氣,而於○二:三三:三八,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一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擷取畫面四十六至四十七)原告:喔!他媽我都已經吹到沒氣了!蔡員:我跟你講失敗了!失敗一次!原告:我真的已經吹到沒氣了!我剛真的有吹耶!你到底 還想我怎樣!我真的有吹!我真的很用力在吹,我 不知道。
⒍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原告:我真的很用力在吹,我不知道你想要我怎樣!蔡員:你並沒有!你並沒有!原告:好,我再吹一次啊!我真的有吹,我沒有在騙你好 不好!蔡員:來!失敗一次了!你清不清楚吹氣的過程!你手再 給我一次!這樣子!把氣吹出來!(於○二:三四:一四,蔡員第三次朝原告手吹氣,教導原告如何吹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擷取畫面四十八)原告:說真的,我剛真的很用力在吹!蔡員:我跟你講,第一個,你剛剛機器整個沒有判讀到!(於○二:三四:二二)原告:這樣我跟你講,我是吹管樂,你摸我臉頰,你就知 道我有沒有認真吹了!蔡員:我跟你講,先生,你消極不配合,我還是給你開拒 測啦!你不用跟我其他的理由或什麼!你沒有把氣 吹出來!原告:我沒有消極不配合,我吹了三次!(於○二:三四:三五)邱員:我跟你講,剛剛那張你也看了,如果拒測的話是罰 九萬,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實施道安講習!蔡員:你自己決定啦!原告:我沒有拒測!我現在不是在跟你們配合嗎?蔡員: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啦!原告:好,你錄音錄影我沒有問題啊!我真的全程配合啊 !我現在又沒有跑,我沒有拒測啊!我是不是在跟 你們吹嘛!我剛剛真的是很認真在吹!不然你靠近 一點,我真的有吹出聲音來!好不好,我等一下就 靠在你這邊吹!蔡員:不是把聲音吹出來就算!是要把氣吹到讓這個機器 可以判讀!好不好!原告:你不用力吹,怎麼把氣吹出聲音來!蔡員:誰說的!原告:我又不是有漏洞!蔡員:好啦!你不用跟我講那些!機器會判讀!原告:我不是要拒測,我真的有在吹,可是你們在那邊刁 難我!我再用力吹一次,你們再說我有沒有拒測! 我剛真的很用力吹,我不知道你們到底想怎樣!蔡員:好!我剛已經教過你了!就是那個氣、那個量!原告:OK!OK!蔡員:持續往裡面吐,大概五秒鐘左右就可以了!不要中 斷,要連續,也不要往回吸,或是用牙齒、舌頭把 氣堵住!OK嗎?原告:好、好!我跟你講,我剛剛都沒有!但是你們測不 出來,就不是我的問題了!蔡員:來喔!那再一次喔!原告:等一下,它應該有個排氣孔嘛!你們把手放在那邊 ,看我有沒有吹氣出來!因為我做過酒測器,我是 科技業者!我又沒有做這東西!蔡員:我跟你講啦!你一下子保險、一下子科技!原告:我是接觸過保險業,但是我是做科技業!邱員:一下又管弦樂!原告:我自己在吹不行嗎?那是我的興趣啊!有問題嗎? 請問,先生!蔡員:你聽我講,等一下機器會歸零,你自己看清楚!原告:那有沒有出氣孔,你們把手放在出氣孔,看我有沒 有吹氣,好不好!蔡員:來!現在歸零,有沒有看到!(於○二:三六:一三,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擷取畫面四十九至五十)原告:好,歸零!蔡員: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吹氣!你有沒有吹出來 的話,機器這邊都會顯示!原告:好!蔡員:好不好!持續往裡面吹氣!(於○二:三六:二二,原告進行第二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擷取畫面五十一)蔡員:把氣吹出來!你現在沒有把氣吹出來!再來!再來 !再往前吹喔!往前!不要中斷喔!再來!再來! 不要中斷!你往回吸了!你往回吸了!你往回吸了 啦!(於○二:三六:二九,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擷取畫面五十二)原告:我沒有往回吸啊!蔡員:我這邊都有顯示啦!我這邊有在錄音錄影,我這邊 兩臺都在錄啦!深呼吸一口氣啦!持續往裡面吹氣 !五秒以上就好,我剛已經教過你很多次了!原告:我剛一直在吐氣,我沒有往回吸好不好!蔡員:你剛剛差一點就好了!你又最後往回吸!⒎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蔡員:最後往回吸!我這邊都有錄!來!你深呼吸一口氣 ,持續往裡面吐!(於○二:三六:五四,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擷取畫面五十三)蔡員:持續往裡面吐!吹!再來、再來!你沒有把氣吹出 來!再來、再來!不要中斷喔!你往回吸了!往回 吸了!往回吸了!往回吸了!我這邊看到了!(於○二:三二:五七,可看見酒測器螢幕仍顯示---符號,表示原告並未吹氣,而於○二:三二:五九,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擷取畫面五十四至五十五)邱員:我跟你講,如果你拒測的話,是罰九萬!罰完九萬 以後,等一下我們會做觀測表!做完觀測表,來, 你先!原告:我沒有拒測!蔡員:來!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吹!吹五秒以上! 再來、再來!(於○二:三七:一七,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三七:一八,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二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二四頁擷取畫面五十六至五十七)蔡員:又失敗一次喔!邱員:我跟你講,觀測表你如果不做的話,我們就請你跟 我們回派出所!然後我們請示檢察官去抽血!原告:不是啊!你們現在這個儀器的問題,我不懂為什麼 你們要在這邊。
蔡員:你吹氣量不夠,沒有把氣吹出來!而且你又往回吸 !我這邊都有錄音錄影!這邊都有顯示!我跟你講 ,第二次失敗了喔! 你懂不懂我的意思?把氣吹出來!原告:我懂啊!我照你們的在做啊!蔡員:第一個,你不是沒把氣吹出來,就是往回吸!懂我 意思嘛!這在我們的認知上,你就是消極的不配合 !原告:可以聽我說一下嘛!蔡員:你說啊!原告:我認真在配合你們,而且我也一直在完成程序!蔡員:我是不是有告知你要怎麼使用!原告:對啊!蔡員:你不是說你之前沒有吹過,可是我教你怎麼使用!原告:可是我剛真的有在吐氣啊!說真的,我剛最後兩次 吐到沒氣了!蔡員:機器會說話,你有沒有吐進去,它這邊都會顯示! 可不可以!機器都會顯示!我剛看到你沒有把氣吹 出來!而且又把氣整個吸回去!原告:我沒有在吸,我一直在吐氣!只是我吐氣量到末段 比較少!蔡員:我剛看這邊的話,這邊都會顯示,你有把氣吹出來 ,我們這邊會有顯示!你把氣吸回去,或是不夠, 它都會顯示好不好!OK嗎?原告:好,說一句人體工學來講,你氣不夠,你是不是就 會吸氣嘛!我吐到沒氣了,那我是要離開還是要吸 氣,你跟我講!如果說我吐到沒氣了,那我就離開 好不好!邱員:我跟你講,你吸飽一點,然後吐!蔡員:我不是跟你講吸飽一點!邱員:這機器不用吹多久!蔡員:不用吹多久啦!原告:可是我剛認真已經吸飽了,然後吐到沒氣了!我沒 有在不配合你們!邱員:我跟你講喔,時間越拖越久,對你不一定是好的! 你懂我意思嘛!每個人生理曲線不一樣,說不定那 個走是慢慢往上走!原告:我沒有在拖,但是我認真配合你們,可是我吐完了 ,你們還是覺得我拒測,我就覺得很困惑!我沒有 在拒測,我想要配合你們檢測!蔡員:我跟你講,我剛都有教你怎麼使用了!那也跟你講 說怎麼吹氣了!如果說你還是消極不配合的話,那 我們就是按照規定來!懂我意思嘛!原告:等一下、等一下!現在要釐清一點,我沒有不配合 !我一直在吐氣!蔡員:現在歸零!有沒有看到!(於○二:三九:四六,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擷取畫面五十八至五十九)原告:好!歸零、歸零!⒏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原告:好!歸零、歸零!我再測!我再測!蔡員:你先深呼吸一口氣,讓你把氣吸飽!你把氣吸飽嘛 !你說你吹,氣沒有吸飽,慢慢把氣吸飽!持續往 裡面吐氣!原告:我先說清楚,我剛都吸飽了!蔡員:有沒有吸飽了!原告:但是我吐完,你們都說我還沒吹!蔡員:先吸飽、先吸飽!原告:先吸飽,好。
蔡員:好,來,持續往裡面吹!持續吐、持續吐氣,五秒 鐘左右就可以了!(於○二:四○:○八,原告進行第三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擷取畫面六十)蔡員:把氣吐出來!你沒有把氣吐出來!你往回吸了!你 往回吸了!先生!我這邊都有顯示啦!你不用跟我 在那邊啦!(於○二:四○:○九,可看見酒測器螢幕仍顯示---符號,表示原告並未吹氣,而於○二:四○:一二,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擷取畫面六十一頁至六十二)原告:哇靠!我在吐氣了,你們說我往回吸!我真的不懂 ,我一直在吐氣!說真的我在吐氣!蔡員:現在先深呼吸一口氣!邱員:你等一下咬大口一點,這個管子進去一點沒有關係 啦!(於○二:四○:二五,邱員教導原告將吹嘴含入嘴中一點,以教導原告如何吹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擷取畫面六十三)原告:好,我含進去一點!蔡員:好,來,深呼吸一口氣,來,持續!把氣吹出來!(於○二:四○:三七,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擷取畫面六十四)蔡員:好,把氣吹出來,再來、再來!你往回吸了!你往 回吸了!先生!你往回吸了!我這邊有顯示!好啦 !你不用往回吸啦!(於○二:四○:三九,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擷取畫面六十五)原告:我剛剛在吹耶!蔡員:好啦!深呼吸一口氣,再來一次!持續往裡面吐氣 !原告:你確定你們儀器沒有問題!我可以接受你們拿另外 一臺過來!蔡員:我跟你講,你不用跟我講那些啦!先生,你現在趕 快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吐氣!不要把氣吸回去, 或把它沒有吐出來!原告:我跟你講,我剛沒有把氣吸回去!蔡員:持續往裡面吹氣啦!邱員:繼續吐氣!蔡員:再來、再來!(於○二:四一:○九,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四一:一一,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三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二六頁擷取畫面六十六至六十七)蔡員:我跟你講不夠,失敗!原告:我一直在吹氣耶!蔡員:我跟你講你沒有把氣吸出來,把氣吹出來,或往回 吸!它這邊機器都會顯示!原告:我剛剛一直在吹氣,我還沒吹完,你們就說不夠! 然後就拉出來了!邱員:那是你中間突然斷掉,或是往回吸!沒關係啦!你 脖子動就好了!蔡員:我告訴你,你嘴巴都有在動,我們都有錄音錄影都 看得到!你只要把氣中斷,它就沒了!原告:不是啊!我不能換氣嘛!邱員:不行!蔡員:我剛剛不是一直叫你把氣吸滿!你有把氣吸滿嗎?原告:我有吸滿啊!蔡員:你沒有把氣吹出來,又往回吸!原告:我吹出來啦!蔡員:我跟你講,我再給你一次喔!原告:喔!救命!蔡員:我跟你講,如果你這一次再失敗的話,你剛剛以上 的全部過程,全部都是屬於消極不配合!我全部錄 音錄影,全程蒐證!就直接給你拒測!OK嗎?原告:我不接受!為什麼這樣拒測!我一直都全程配合啊 !蔡員:那你要不要把氣吹出來!原告:我一直都把氣吹出來啊!蔡員:來,現在等一下會歸零喔!原告:等一下,你剛說那個我不同意喔!蔡員:現在歸零了!(於○二:四二:二七,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二七頁擷取畫面六十八至六十九)原告:你剛說那個我不同意!現在我吹了,是不是同意你 剛那句話?蔡員:你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吹氣!來!原告:等一下,如果我現在吹了,是不是我同意你剛那句 話?蔡員:先生,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吹氣!原告:嘿!妳錄影、妳錄影!(原告要求友人錄影)蔡員:你不用在那邊消極不配合,或講一些有的沒的!原告:我一直積極配合,但是你一直嫌棄我消極不配合!⒐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3 分1 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原告:你一直嫌棄我消極不配合!蔡員:我只是跟你告知你消極不配合的話,就是我們這些 規定!原告:你跟我告知啊!可是我一直都配合!蔡員:深呼吸!持續往裡面吹氣!現在酒測器都還在跑喔 !原告:等一下!我先告知,我不認同剛剛那句話!我一直 都全力配合!好嘛!我一直都全力吹氣!蔡員:你現在把氣吸滿!持續往裡面吹氣!吹五秒左右就 好!原告:我先跟你告知,我現在不認同剛剛那句話!我現在 吹氣,持續吹!蔡員:你把氣吹出來!好不好!(於○二:四三:一一,原告進行第四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四三:一四,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七頁擷取畫面七十至七十一)蔡員:來、來!把氣吹出來!再來、再來!你往回吸了! 你往回吸了!這邊都有顯示啦!原告:我剛一直在吐氣!我真的不懂,我剛哪裡往回吸!蔡員:你不用在那邊跟我講那些啦!邱員:你中間斷掉,或你往回吸,都有啦!蔡員:這個機器這邊都會顯示!你要不要看一下這個,這 都會顯示!我都有在錄音錄影,都有在看,你不用 跟我講那些!原告:我剛剛在吹的時候,我又看不到!蔡員:來!你往前一點!深呼吸一口氣,把氣吸滿!現在 把氣吸滿!你現在把氣吸滿好不好!然後持續吐! 可以嘛!原告:我剛吐超多耶!蔡員:深呼吸一口氣!邱員:配合一點啦!原告:我一直在配合,我剛剛還不夠配合,我不配合。
蔡員:快點啦!深呼吸一口氣,趕快吐氣啦!(於○二:四三:五一,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四三:五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七頁擷取畫面七十二至七十三)蔡員:把氣吹出來!你沒有把氣吹出來!再來、再來!不 要中斷喔!不要往回吸喔!我跟你講,你往回吸了 !先生,你往回吸了!原告:現在往回吸?蔡員:你剛往回吸了!再深呼吸一口氣!你朋友都看得到 好不好!原告:可是我是在吐氣啊!蔡員:持續往裡面吹氣,來!持續往裡面吐!原告:不然我請警官你示範一次好不好!蔡員:你快一點,持續往裡面吐好不好!原告:我一直在吐,我快沒氣了!蔡員:你快點,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吐就好了!(於○二:四四:二二,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四四:二六,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四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二七頁擷取畫面七十四至七十五)蔡員:來!把氣吹出來!再來、再來!這樣有喔!再來、 再來!邱員:斷了!蔡員:來!斷掉了!邱員:他忽然不吐氣了!蔡員:你忽然中止,它就會感應不到!友人:要吐多久啊?蔡員:大概五秒左右! 先生,你要不要配合我們!原告:我這樣還不配合!邱員:你如果不配合的話,我們就開拒測!然後做完觀測 表,你就可以離開了!蔡員:已經給他拖很久了喔!邱員:如果到時候測出來,零點二五以上,是拒測這張, 九萬塊,再加上移送法辦!原告:我知道、我知道,你不用現在跟我講這些!蔡員:我們要告知你權利啊!邱員:我要跟你講法律效果啊!(○二:四五:○七)原告:我知道這些法律效果啊!但是我一直在這邊,是不 是跟你們在測這些東西!但是我沒有拒測啊!我一 直在吹啊!蔡員:你消極不配合啦!原告:等一下,我真的頭暈,等我一下!邱員:我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蔡員:我跟你講最後一次了喔!如果不行的話,我就依消 極不配合!邱員:我們先開拒測!拒測完以後,我們做觀測表,觀測 表做完,你就可以離開了!觀測表沒過的話,你就 只好跟我們去派出所,我們去聲請,直接去驗血!原告:那我想知道一下,你們觀測表是什麼事項!邱員:觀測表,直線十公尺,畫圈圈,還有單腳站立!⒑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邱員:單腳站立三十秒!過了,你就走了!蔡員:先生你看喔!等一下會歸零喔!等一下會再歸零, 你自己看喔!現在歸零,你看到了喔!(於○二:四五:五五,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二八頁擷取畫面七十六至七十七)原告:好,我要聲明我的權利!我要聲明,我一直都有在 用力吹!蔡員:你現在可不可以再深呼吸一口氣!我是不是一直叫 你深呼吸!原告:我可以再深呼吸喔!蔡員:來!你現在持續往裡面吹!你朋友都有在看喔!你 有沒有吹出來,機器這邊都會有顯示!我們讓她看 !來!你深呼吸一口氣,往裡面吹氣!(於○二:四六:一一,原告進行第五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見本院卷第一二八頁擷取畫面七十八)邱員:他沒有吐啊!蔡員:你現在沒有吐氣喔!現在都沒有!他把它堵住或是 沒有氣!邱員:沒有啊!(於○二:四六:一三,可看見酒測器螢幕仍顯示---符號,表示原告並未吹氣,而於○二:四六:二○,邱員將手放在酒測器後方出氣孔,並未發現原告有吐氣的情形,見本院卷第一二八頁至第一二九頁擷取畫面七十九至八十)蔡員:你往回吸了!你又往回吸了!原告:我這樣又有回吸!蔡員:來!你再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吐氣!深呼吸 !吸滿!友人:吐我手!蔡員:不用吐這些啦!我剛都有示範給他看了!來啦!深 呼吸一口氣,持續吐啦!至少要五秒左右啦!原告:三十秒,我頭暈好不好,剛吹太多氣了!邱員:你根本沒有吐氣!原告:我就說我一直在吐氣,是你們的。
蔡員:機器都會有顯示!原告:嘿!機器就準嗎!你東西驗我驗了半個小時!邱員:中華民國中央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蔡員:你如果說對這個有問題的話,沒關係嘛!原告:不然你吹一次!蔡員:為什麼要吹給你看!我們又沒怎樣,為什麼要吹給 你看!原告:吹半個小時!蔡員:我已經示範過怎麼吐氣給你看囉!我從頭到尾示範 過給你看了!原告:那你對它吐!你對它吐!蔡員:你不用在那邊跟我拖時間或怎麼樣啦!原告:我沒有拖時間,我如果拖時間我會在這邊跟你耗半 個小時嗎!蔡員:我跟你講,現在機器都還是在跑喔!深呼吸一口氣 啦!原告:不用開新的,我吹這個就好!蔡員:你深呼吸一口氣嘛!(於○二:四七:二七,邱員拆封新的吹嘴放入嘴裡,教導原告如何吹氣,見本院卷第一二九頁擷取畫面八十一)蔡員:這樣有很困擾嗎?就把氣吹出來!你剛沒有把氣吹 出來啦!原告:我剛是照你那樣吹!你自己聽!你到耳邊聽看我有 沒有吹!(於○二:四七:三六,酒測器發出嗶一聲且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五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二九頁擷取畫面八十二)蔡員:好,這個因為等候時間太久了,所以這個已經失敗 了!這個已經失敗一次了!你剛太久沒有吹氣,失 敗一次!原告:你要不要自己聽!蔡員:失敗喔!原告:你要不要安全帽脫下聽!邱員:我安全帽戴著也聽得到,就像我現在跟你講話,我 也聽得到,道理是一樣的啊!對不對!(於○二:四八:○二,邱員第二次將吹嘴放入嘴裡,教導原告如何吹氣,見本院卷第一三○頁擷取畫面八十三)蔡員:先生,你要不要配合!我們已經告知那麼清楚了喔 !我們都示範給你聽這個聲音喔!原告:我一直在配合,我不知道你們說我哪裡不配合!蔡員:我跟你講再一次喔!你總共已經失敗了四次喔!原告:我真的不知道你們說我哪裡不配合!蔡員:來!再給你看一下,等一下機器會歸零!來!現在 機器歸零了!把氣吸飽,深呼吸,把氣吸飽!然後 吸飽之後往裡面吐氣!(於○二:四八:二八,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三○頁擷取畫面八十四至八十五)(於○二:四八:三二,邱員第三次將吹嘴放入嘴裡,教導原告如何吹氣,見本院卷第一三○頁擷取畫面八十六)蔡員:OK嗎?來!你站過來!(於○二:四八:四三,原告進行第六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四八:四七,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三○頁擷取畫面八十七至八十八)邱員:吐氣!蔡員:你朋友都有在看!再吐、再吐!再來、再來!邱員:再吐、再吐!蔡員:你往。
⒒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蔡員:你往回吸了!妳有沒有看到箭頭,這個是往回吸的 意思喔!你往回吸了!邱員:你往回吸了,就不用在那邊吐了!蔡員:來!你站過來一點,你深呼吸一口氣!原告:我真的吐到後面氣比較斷了,你們就說我往回吸!蔡員:你深呼吸一口氣啦!持續往裡面吐啦!(於○二:四九:○五,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四九:○九,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三○頁擷取畫面八十九至九十)蔡員:來!再吐!再來、再來!不要中斷!再來、再來! 先生,你往回吸了!我這邊都有錄影!好,不用了 、不用了!邱員:氣還沒斷,你就往回吸!原告:我真的沒有往回吸好不好!蔡員:你過來一點啦!我跟你講,再一次啦!原告:我就站在這裡!蔡員: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吐!大概五秒,它會啪 一聲,就OK了!原告:我跟你講,我就算有喝酒我也醒了好不好!蔡員:好啦!你把氣吸滿,往裡面吐啦!你不要跟我講那 些五四三的好不好!持續吐氣就好了!(於○二:四九:三六,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四九:四四,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六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三一頁擷取畫面九十一至九十二)蔡員:你沒有把氣吐出來!你要把氣吹出來!機器這邊都 有看到喔!再來、再來!我跟你講不夠!原告:你有沒有聽到!你有聽到嘛!對不對!邱員:你是後來才吐的啦!原告:我一直都在吐!蔡員:你一開始沒有吐!你後來才吐,所以它機器已經感 應!邱員:我跟我同事同時都講同樣一個結論!那就表示什麼 ,我們兩個都聽得到你一開始沒有吐,後來才吐啊 !蔡員:你一開始沒有吐,你是過了兩秒才吐!原告:我再用力吐最後一次好不好!蔡員:我跟你講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如果沒有的話, 我跟你講我不想跟你拖時間了!我直接開拒測了!(於○二:五○:○八,原告表明拒絕酒測)原告:我也懶得測了!誇張!蔡員:最後一次喔!原告:這樣能開拒測!哼!蔡員:我會全程錄音錄影都蒐證!你有什麼問題沒有關係 啊!原告:我一定會申訴!我跟你講我一定會申訴!我他媽在 這邊測了半個小時!蔡員:你說什麼!你剛說什麼!邱員:講話客氣一點!頂多拒測只是罰九萬而已!原告:對不起!不好意思,我口出,在這邊配合你們測了 半個小時!蔡員:好!沒有關係!原告:我一直都用全力在吹!蔡員:我是不是有全力的跟你講要怎麼使用!原告:對啊!蔡員:你不用在那邊帶一些情緒性的字眼或幹嘛的喔!我 跟你講!我現在執行公務喔!你有沒有配合或幹嘛 ,檢察官來認定嘛!我也跟你講說怎麼使用怎麼吹 了!好不好!來!(於○二:五○:五三,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三二頁擷取畫面九十三至九十四)蔡員:現在歸零!原告:好,我不配合我不會在這邊跟你們耗半小時!蔡員:深呼吸一口氣,往裡面吹!那我是不是都跟你講說 要怎麼使用了!原告:對!蔡員:來!把氣吸滿!放輕鬆,把氣吐出來!(於○二:五一:○八,原告進行第七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且邱員第四次將吹嘴放入嘴裡,在一旁教導原告如何吹氣,而於○二:五一:一二,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三二頁擷取畫面九十五至九十六)蔡員:再來、再來!不要中斷喔!不要中斷!你又往回吸 了!你又往回吸了!這邊都有顯示!邱員:你中間只要斷掉,然後再吐,這個酒測就會失敗!蔡員:你要持續吐,好不好!邱員:我們肺活量應該差不多嘛,我氣都還沒有停,你就 已經停掉了!原告:我沒有停!我只是到末段,我會變弱嘛!蔡員:你後來又往回吸了啦!原告:我跟你講我沒有往回吸,我只是變弱而已!蔡員:機器都有顯示!我看到機器顯示!原告:你一直跟我說機器顯示啊!好啊!沒有關係啊!蔡員:要不然要照什麼走!原告:你拿另外一臺來!蔡員:為什麼要拿另外一臺!原告:我真的很生氣!他媽!⒓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原告:我真的很生氣!他媽我一直在那邊跟你吐了半小時 !蔡員:我跟你講,先生你注意你的態度啊!原告:我冷靜一下!蔡員:什麼冷靜一下,你要不要酒測啦!我跟你講,先生 ,現在在跑喔!現在機器還在跑!麻煩你過來喔! 我跟你講都已經過了半小時了!你還在那邊!來! 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吐!深呼吸一口氣!持 續往裡面吐!原告:說認真你同一臺機器測了二十分鐘!你不覺得機器 有問題嘛!蔡員:你如果又太久的話,這次又失敗了!(於○二:五二:二四,酒測器發出嗶一聲且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七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三二頁擷取畫面九十七)蔡員:現在又失敗了喔!已經失敗了!因為等太久,你都 沒有吹氣!原告:你們認真不拿另外一臺機器來嘛!蔡員:為什麼要拿另外一臺!這機器沒有問題啊!原告:所以你是說我有問題喔!蔡員:你吹的方式有問題!邱員:對啊!蔡員:你吹的方式有問題,我老實跟你講!邱員:我跟你又不認識,我幹嘛拿一臺。
原告:你跟他認識啊!你可以跟他站在同一臺說話啊!蔡員:我跟你說過吹的方式!邱員:我不會拿一臺機器去搞人家嘛!原告:我也不會沒事在這邊陪你們測二十分鐘測不過吧!蔡員:我是不是一直教你怎麼吹、怎麼使用!(於○二:五二:五八,邱員拿出一張酒測值測定單,見本院卷第一三三頁擷取畫面九十八)邱員:八月二十四號,一點三十六分,零點零三,對啊, 很正常啊!歸零時間,現在才幾點!(於○二:五二:五八,蔡員拿出酒測值測定單,見本院卷第一三三頁擷取畫面九十九)蔡員:剛剛這邊也有啦! 我這邊也有兩張啦!人家測出來,零點零五,這樣 而已啦!你不用跟我說一些理由或一些拖時間什麼 的!我已經跟你講過了!我剛都已經跟你告知相關 權利了!原告:我剛真的有在認真吹,但是我就吹不出來,你們就 要說我。
邱員:你要開了嗎?蔡員:再給他一次機會。
邱員: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了,好不好!蔡員: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了!如果不行的話,我跟你講, 我直接開拒測了!已經這麼多次,已經半小時多了 !好不好!原告:我也很無奈,已經半小時多了!蔡員:那我是不是有跟你講,我是不是有教你!我老實跟 你講,我是不是有教你怎麼吹!原告:我也認真配合你們測了!蔡員:那我跟你說過了,你吹的方式有問題!你放輕鬆, 再來一次!原告:我一直都很放輕鬆,我實在不懂。
蔡員:來,現在再來一次喔!等一下,機器還是會歸零!(於○二:五四:一八,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三三頁擷取畫面一○○至一○一)蔡員:現在歸零,有沒有看到!原告:(原告點頭表示看到)蔡員:我強調把氣吸滿、吸飽!原告:我一直在深呼吸、我一直在深呼吸!蔡員:把氣吸滿、吸飽,放輕鬆,持續吐,好不好,來! 持續把氣吐出來!來!把氣吹出來!(於○二:五四:三五,原告進行第八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五四:三七,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三三頁擷取畫面一○二至一○三)蔡員:再來、再來!你往回吸了!這邊有顯示啦!你往回 吸,箭頭,因為箭頭往回,我跟妳講妳有沒有看到 一個箭頭往回吸!對不對!友人:(友人點頭表示有看到)蔡員:它要那個,有那個加號。
⒔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蔡員:它要那個,有那個加號才是正常的!原告:我一直在吐氣了!可是我剛一直在吐氣!蔡員:來!你再來!把氣吐出來!原告:我再來、我再來!蔡員: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吐!原告:為什麼?蔡員:這個是叫你吹氣的意思啦!來!吸氣!往前吐!(於○二:五五:一○,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五五:一八,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三四頁擷取畫面一○四至一○五)蔡員:把氣吐出來!你沒有把氣吐出來!你用嘴巴堵住喔 !把氣吐出來!先生!再來、再來、再來!繼續吐 、繼續吐!你又往回吸了!又往回了!你又往回吸 了!我跟你講,這是最後一次了!你現在只剩最後 一次機會了!原告:我真的已經用力吹了!我沒有在跟你開玩笑!蔡員:我也沒有在跟你開玩笑!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 面吐氣!來!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吐氣!(於○二:五五:四一,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五五:四二,酒測器發出嗶一聲且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八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三四頁擷取畫面一○六至一○七)蔡員:你把它,氣不夠!現在失敗了!我跟你講,你要不 要再配合我們,還是我直接開拒測了!原告:我一直在配合!我沒有話講,我一直在配合!蔡員:你吹的方式有問題,瞭不瞭解!那剛剛以上的過程 ,你都屬消極不配合!不是把氣吹不夠,就是往回 吸!或是等等之類的!原告:我沒有回吸!蔡員:我這邊機器我都有顯示!那全程都有錄音錄影蒐證 !好不好!這是由機器判定,還有我們現在認為的 !原告:對~對~對~蔡員:你要不要配合我們!原告:我一直在配合,我哪裡不配合!說真的我真的不知 道我哪裡不配合!蔡員:你要不要再配合我們!原告:我一直在配合啊!我一直在重複,我一直在配合啊 !蔡員:我跟你講,我再給你最後,最後一次機會喔!如果 這次失敗的話,我跟你講我都不想跟你講什麼了! 好不好!原告:好。
蔡員:你朋友剛剛都有看到!我就直接開拒測了!這最後 一次機會了!好不好!原告:我真的一直在吹,所以再吹不過,我也不知道我該 講什麼了!蔡員:好,最後一次喔!來!再最後一次喔!你已經失敗 很多次了,我跟你講!再最後一次喔!如果這次失 敗的話,你就不用跟我講什麼了,我就依照我的規 定來!原告:好!你依照你的規定來!蔡員:你覺得這個有問題,你要去申訴或是怎麼樣,沒關 係!這都是你的權利!原告:我會申訴!蔡員:沒關係,相關權利我跟你告知好!原告:好!(於○二:五七:二一,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表示酒測器已歸零,蔡員持酒測器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一三五頁擷取畫面一○八至一○九)蔡員:現在歸零喔!深呼吸一口氣,等一下,還沒啦!先 深呼吸一口氣,把氣吸滿、吸飽嘛!然後大力吐嘛 !把氣吹夠,這樣子就可以了!(於○二:五七:三九,原告進行第九次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五七:四四,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第一三五頁擷取畫面一一○至一一一)蔡員:來!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裡面吐!來!把氣吐出 來!再來、再來、再來!你又往回吸了!你又往回 吸了!它這邊顯示喔!⒕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影畫面)蔡員:來!你再過來一點好不好!深呼吸一口氣!吸滿、 吸飽,往,吐氣!原告:可以吹了嗎?蔡員:可以!(於○二:五八:○四,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五五:一一,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在吸氣,見本院卷第一三五頁擷取畫面一一二至一一三)蔡員:好!再來、再來!再往前吐!再一點!你又往回吸 了!好啦!你往回吸了啦!原告:喔!蔡員:你再深呼吸一口氣,我跟你講,這是最後一次囉! 這失敗的話,我跟你講。
深呼吸一口氣!你把氣吹 出來,好不好!原告:我一直在吹氣!蔡員:來!最後一次,深呼吸一口氣!原告:我沒有跟你開玩笑,我一直在吹氣!蔡員:往前吐!來!快點!往前吐!(於○二:五八:三六,原告再次進行酒測,過程中並未聽見原告吹氣聲音,而於○二:五八:四一,酒測器發出嗶一聲且螢幕顯示符號,表示原告第九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三六頁擷取畫面一一四至一一五)蔡員:把氣吐出來!好!再來、再來、再來!往前、往前 !再一點就好!往前、往前!再來、再來!不夠! 失敗了! 好啦!我跟你講啦!先生,你現在消極不配合,我 現在依規定給你開拒測啦!原告:給你們測!我沒有消極不配合!蔡員:好!沒關係,那是你認為!可是因為已經,我們已 經給你很多次機會囉!我們幫你做一個生理平衡!邱員:等一下做測試,如果做完的話,你就走了!這些要 是你沒過的話,就只好請你回我們派出所!OK嗎? 可以理解嗎?原告:沒有問題!邱員:你清醒嗎?原告:我清醒啊!我一直都很清醒!蔡員:那我現在印一個拒測的罰單喔!拒測的酒測單啦!原告:不是要檢,為什麼還要。
蔡員:等一下會給你一個扣車單,還有紅單!就是你剛拒 測的法律效果,我再跟你告知一次!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你如果拒測的話, 第一個就直接罰九萬!第二個,當場移置保管你這 臺機車!第三個,吊銷你駕照,三年內都不得考領 !第四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你現在就是拒測的 話,就是這樣子!懂我意思嗎?原告:我剛沒有拒測啊!不是一直在配合你們!蔡員:沒關係啦!不用跟你講那麼多,我權利跟你告知清 楚,等一下會給你紅單、扣車單!做一個生理平衡 的檢測,觀察紀錄表,刑法一八五之三的!OK嗎? 有沒有清楚?原告:但是我剛沒有拒測啊!我剛沒有拒測!我剛不是一 直在配合你們檢測!是你們檢測儀器不過!邱員:我跟你講。
蔡員:你吹氣方式有問題,不是什麼檢測!原告:我不是吹氣有問題!蔡員:不用講那麼多!邱員:我們現在要做觀測表!原告:好,如果說我觀測表做完,我車能騎走嗎?蔡員:不行,就是要扣啊!我不是跟你講過了嘛!就是要 扣車!原告:可是我沒有拒測啊!邱員:你觀測表過的話,是你人可以離開!是你人可以離 開!蔡員:你人可以離開!邱員:不過的話,你是要跟我們回派出所,我們請示檢察 官把你帶去抽血!抽血之後,那個值,每個小時加 零點零八!回推到現在你的就測值!㈤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上揭時間,駕駛系爭機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一○一巷,因系爭機車逆向行駛且未開啟大燈,適為執勤員警所目睹,遂予以攔停稽查。
於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原告亦坦承飲酒結束已二小時,依此等客觀情狀,自已足以合理懷疑原告係酒後駕駛系爭機車,則原告之行為,業已對公眾人車來往之安全造成危險,執勤員警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原告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或是否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
執勤員警於施測前,已向原告確認確有飲酒及飲酒結束時間業超過十五分鐘,且告知酒測值之標準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應原告之要求提供杯水漱口後,請原告於確認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之內容無誤後簽名。
執勤員警於實施酒測前,先教導原告以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往酒測器內吹氣五秒鐘以上,聽見「啪」一聲才停,勿將氣堵住或往回吸之方式吹測酒測器。
然後在酒測器裝上新吹嘴、歸零,持酒測器讓原告查看後,以雙手持握酒測器,吹嘴高度在原告平視時口部之位置,請原告依其指導之方式將氣吐入酒測器。
惟因原告並未朝酒測器持續吐氣,且往回吸氣,導致酒測器因進氣量不足,無法判讀而第一次測試失敗。
員警告知原告上開測試失敗之原因後,即告誡原告消極不配合亦屬拒絕酒測,並再度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鍰九萬元、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扣車,並一再教導原告如何朝酒測器吐氣,但原告仍因未持續吐氣或往回吸氣,致其後進行之酒測均測試失敗。
㈥本件施測之酒測器,規格為電化學式、廠牌INTOXIMETERS、型號RBT Ⅳ,儀器器號023793/105045 、感測元件器號NC848C08014 、檢定合格單號碼M0JA0000000 ,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使用次數達一千次,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六十九頁),此與本件酒測值列印單所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證號、儀器編號之記載相符,且本件最後一次施測時,使用酒測器之次數為第一百次(見本院卷第八十二頁至第八十三頁),足見該檢定合格證書所載之酒測器,即為本件舉發時所使用之酒測器,且施測時係在該酒測器之有效期限及次數範圍內。
再揆諸舉發機關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一○六三○四二六四○○號函、同年一月九日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一○六三○○六二八○○號函檢送在原告前、後施測者即案號八十三至九十、一○一至一○四之酒測值列印單(見本院卷第一四○頁、第一四一頁至第一四三頁、第八十頁、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五頁),均能正常顯示酒測值,足證該酒測器在本件舉發當時係可正常運作,且具有高度之準確性。
㈦再以酒測器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是其設計上當係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吐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
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不以正常吐氣方式進行酒測,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
又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是否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
倘非如此,不但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是原告以未正常吐氣甚至倒吸氣之方式進行酒測,始導致測試失敗,又藉詞酒測器有問題,要求更換,顯然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堪認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無誤。
是原告主張當時伊已努力配合酒測仍無法完成,員警並未勸導及告知有關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亦未請伊簽署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又不願更換酒測器,率爾認定伊拒絕酒測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八、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本件訴訟費用八百三十元(詳後附計算書所示),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扣除原告預納之訴訟費用三百元後,爰確定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後段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百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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