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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交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廖萬斌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所長)
訴訟代理人 胡櫻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北市裁罰字第裁二二─AFU八八七六一七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以北市裁罰字第裁二二─AFU八八七六一七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九九八九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十八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前,因「拒絕接受酒測檢定」,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八八七六一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十月一日前。
原告不服舉發,於同年九月五日向被告陳述意見並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遂於同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於同日送達原告。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與友人共飲一瓶啤酒,聊天至傍晚各自返家。
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同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在距離自家門前二十五米之公有停車格十九號停好車、鎖好車門,在前左車門旁拿取暫置車頂之隨身包準備步行回家之際,突有二名騎機車員警前來,其中柯正峰警員陳稱原告有酒味,要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原告答稱僅飲用半瓶啤酒,人很清醒,可正常駕車回家,並配合員警至系爭汽車車尾端進行酒測。
柯正峰警員先稽查原告之身分證、駕照,再拿一支白色吹管要求原告先吸氣再呼氣,原告依其所言進行酒測二次,呼氣酒精測試器(下稱酒測器)顯示00,另一位李光晨警員又拿白色吹管示範,原告亦依其指示吸氣再吐氣,酒測器還是顯示00,員警即宣稱原告未配合酒測,硬拗開立「拒絕酒測」罰單,並拖吊系爭汽車。
㈡原告質疑「拒絕酒測」之定義及對原告執法不公。
蓋原告已依員警之指示,全程配合吹測三次,均無酒測值。
原告又僅飲用半瓶啤酒,並自臺北市區市區清醒、安全地開車回到家。
況實施酒測當時,距離飲酒結束已近五小時,原告沒必要且無「拒絕酒測」之理。
若為酒測器故障,執勤員警為何不回派出所或請同事再取一臺酒測器,卻硬拗有配合的原告「拒絕酒測」?執勤員警可能為了業績交差,甚至有考核獎金,才在原告已下車到家,清醒要走回家時,在不當場所(入夜晚上六點後就夜深人靜的山坡純住宅區),且原告無再開車之虞,硬拗原告係「拒絕酒測」,重罰且吊銷原告之駕照,其動機不單純,顯為開罰單而開單,執法不公、擾民、濫用警察之公權力。
㈢又執勤員警開立之「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其上載明車輛移置保管地點為臺北市○○區○○○路○○○號,但原告於同年九月五日按址取車時,該保管場人員卻查無系爭汽車。
嗣經電腦追查,始查知系爭汽車被拖吊移置臺北市士林區基湖路拖吊場。
執勤員警只顧開罰單,卻讓原告在下雨天跑冤枉路,花費數百元計程車資、搭二趟捷運,前後連拖吊費耗掉二千元,勞民又傷財,才能取車,實在過份,益見其執法之草率。
㈢請求調查證據事項及聲請理由:⒈原告於被警方攔檢當時,警方是否足以認定原告雖已到家下車,仍會發生公共危害或依客觀判斷易生危害?而必須酒測、開罰單、拖吊車輛?請員警提出證據。
⒉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員警執勤時,應依其任務需要著裝,攜帶裝備如下:酒測:警槍、彈、無線電、勤務帽、交通錐、告示牌(LED 顯示器)、手電筒、反光背心、防彈背心、指揮棒、酒精測定器、錄影(音)機或照相機、警笛、鋼(鐵)伸縮警棍、手銬。」
是員警執勤當時,攜帶錄音錄影工具為員警實施酒測當時所必須,為確認原告是否有拒絕酒測之事實,自有調取當日原告拒絕酒測之錄音錄影情況之必要。
⒊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是原告既已車輛停等到自家門前完畢,員警究竟係依照如何之判斷認定原告駕駛雖已到家,其人還會發生公共危險,而必須酒測開罰單;
其車會繼續駕駛,可能肇事,而必須拖吊車輛等語。
㈣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㈠本件相關法條: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為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
㈡卷查本件舉發機關函復略以:「本件係本分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路人廖民身上瀰漫有酒味倚立於汽車(DS─九九八九)旁,經員警詢問廖民是否有飲酒駕旁車(DS─九九八九)時,廖民坦承有飲酒駕駛該車情事,於是始對廖民進行酒精檢測。
惟執行酒測當時廖民用消極方式不配合,過程中雖經施測員警多次指導、勸導廖民依規定執行酒精檢測,廖民均以不配合用吐氣方式接受酒測。
經查本案顯符合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另本案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存(蒐)證,及經調閱CCTV市警局路口監視器畫面(佐證)亦發現是廖民駕駛該自小客車(DS─九九八九)無誤」。
查本件係員警於臺北市中山北路七段二三二巷巡邏時,經過剛停好車,站在駕駛座車門旁之原告,發現原告身上有酒味,即為員警依客觀情狀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判斷有攔檢施以酒測之必要時,原告應配合受檢不得無故拒絕,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
㈢依據交通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交路九○字第○四八七四八號函釋略以,有關「拒絕接受酒測」構成要件,應以警方明確告知駕駛人酒測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測」。
經檢視採證光碟之影片播放時間一八:三○:四一—一八:三○:五二(檔名:2016_0901_182950_001)原告承認剛從內湖瑞光路下班開車回來。
在酒測前原告表示飲酒乃是昨天的事(詳見檔名「2016_0901_183551_003」,影片播放時間一八:三七:二○—一八:三七:二五),於是員警便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詳見檔名「2016_0901_183551_003」,影片播放時間一八:三七:三四—一八:三八:二二)後,復要求原告實施酒測;
過程中原告雖有配合酒測,惟其態度卻消極不配合,員警屢屢示範如何正確吐氣以進行檢測(詳見檔名「2016_0901_183851_004」,影片播放時間一八:四○:五五—一八:四一:○○),並用吹嘴教導原告如何吐氣,且讓原告拿吹嘴練習(詳見檔名「2016_0901_184151_005」,影片播放時間一八:四一:五三—一八:四三:三五),惟原告仍採取消極不配合的態度,於十八時三十六分、四十一分及四十七分以酒測器測試,均為吐氣量不足,導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檢測,消極不配合測試,已符合「拒絕接受酒測」之構成要件,此有原告簽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下稱法律效果確認單)可資佐證。
且查酒測器係於有效期限內使用(有效期限至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另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為社會大眾耳熟能詳之認知,各大媒體廣告亦長期宣導之,且原告係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對酒後不能開車之規定應無諉為不知之理。
至有關原告起訴狀所提有關「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之移置保管地點與實際領車地點不同」一節,與本件訴之聲明及違規事實無涉。
爰此,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所憑事證至臻明確,原告本件違規行為,洵堪認定,被告實難以原告前開情詞撤銷原處分等語。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四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亦有明文。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
㈡又交通檢查是指執勤之警察直接面對人民的職權行使方式,警察實施交通檢查之行為,是屬於警察防止危害資料蒐集的活動,不以有具體危害發生為前提。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警察執行職務之基本規範,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之規定,乃攔停酒測之法源依據,是一種個別交通臨檢的預防性措施,以「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發動要件。
前者係已發生危害具體危害,如車禍之發生;
後者係危害尚未發生,但有發生危害之虞。
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足。
㈢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本件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原告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申訴書暨違規通知單通知聯、原處分、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三十五頁、第三十八頁、第三十九頁、第三十七頁、第三十六頁),堪信為真實。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是本院應審酌之本件爭點厥為:本件執勤員警對原告進行稽查舉發之程序,是否違法?原告於執勤員警對其進行酒測時,是否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構成要件?㈣經查,本件係舉發機關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原告身上瀰漫酒味倚立於系爭汽車旁,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飲酒後駕車,原告當場坦承飲酒後駕駛系爭汽車,自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返回住處,始對原告進行酒測。
員警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告知相關規定,原告於同日十八時三十五分在法律效果確認單上親自簽名,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六分、四十一分及四十七分,當場以酒測器測試,過程中員警多次指導、勸導原告依規定進行酒測,並明確告知拒絕接受酒測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處以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惟原告三次均為吐氣量不足,導致酒測器無法完成取樣檢測,消極不配合測試,已符合拒絕酒測之構成要件。
又本件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存(蒐)證,另調閱CCTV市警局路口監視畫面,亦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汽車無誤等情,有舉發機關同年月九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一○五三五五一八○○○號函、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法律效果確認單、員警工作登記簿、同年月一日勤務分配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影本各一份、酒測值列印單三張、舉發機關同年十月十一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一○五三五六六三七○○號函、員警答辯狀、門牌現場照片圖、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一份暨採證光碟三片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二頁、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頁、第四十五頁、第四十六頁、第五十頁、第五十一頁、第五十二頁、第五十六頁、卷末證物袋)。
㈤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本件採證光碟結果(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反面至第八十三頁反面、第八十五頁至第一○三頁):⒈檔案名稱:0901甲○○拒測案-CCTV 監視器畫面- 駕車畫面,其上顯示時間為六分。
(駕駛警用機車攔查原告之員警分別為柯正峰、李光晨,下各稱柯員、李員)(本檔案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顯示地點為中山北路七段二三二巷、七段二三二巷十九弄口) ⑴於一八:二三:三八(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自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一九○巷往同路段二三二巷駛來,並在路旁停車格迴轉至同巷二十八號前之停車格停車,原告於停車後下車至後座整理物品(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至第八十六頁擷取畫面一至八)。
⑵於一八:二六:四一,可看見柯員及李員一前一後分別駕駛警用機車自同巷十九弄往二三二巷駛來,並與原告距離約五十公分處,經過原告身旁,而柯員於經過原告身旁時轉頭向右側查看原告,且於通過原告身旁後即迴轉,並行駛至對向車道原告處,轉頭向左側查看原告後,再駛往同巷一九弄,李員則跟隨柯員迴轉,並於通過原告位置時,亦轉頭向左側查看原告,再隨柯員往同巷十九弄行駛。
嗣於一八:二七:二七,柯員自同巷十九弄往原告位置駛來,於經過原告身旁時轉頭向右側查看原告後,即在前方處停車,並走向原告予以攔查,李員則隨柯員停車後,一同走向原告。
復於一八:二七:五八,可看見柯員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並繼續稽查原告,嗣於一八:二九:二四,柯員再次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而於一八:二九:三五,李員亦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並於一八:二九:四七,李員再次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見本院卷第八十六頁至自八十八頁擷取畫面九至二十四)。
⒉檔案名稱:2016_0901_182950_001,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柯員及李員攔查原告錄影畫面)柯員:喔,剛停好車?原告:有什麼問題?柯員:沒有啊,聞你有酒味啦! 有嗎?你有喝嗎?你有喝酒嗎?原告:沒有。
柯員:沒有喝?那你剛剛怎麼來的?原告:有什麼問題?柯員:沒有啊,聞到你有酒味啊! 先生,你的駕、行照有帶嗎?我們看一下,好不好 !原告:沒有問題啊。
柯員:我們看一下駕、行照,好不好!原告:好。
你們這時會來這邊巡啊。
柯員:嘿啊,我們這邊都會啊!原告:正常的?柯員:對啊、對啊!你住哪邊啊?原告:這裡。
柯員:這一條、這間?李員:四十二號喔?原告:嗯。
柯員:好。
剛下班喔?(一八:三○:四一)李員:剛開車回來喔?原告:對!柯員:從哪邊回來?原告:從瑞光路。
柯員:瑞光路,內湖?李員:內湖那邊喔?原告:對。
柯員:騎中山北,騎到那邊上來,開上來?原告:對。
有沒有問題? 你們很少過來這邊巡的嘛!李員:沒有,其實都會,都會啦,可能你沒看到我們啦!原告:喔、喔,沒問題啦!柯員:你有喝酒嗎?原告:沒有啦!柯員:沒有嗎?原告:沒有。
柯員:有一點味道耶!李員:昨天有沒有喝?(於一八:三一:二五,可看見李員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見本院卷第九十頁擷取畫面二十五)原告:沒有。
柯員:什麼時候喝的?李員:什麼時候喝的?原告:沒有啦!李員:有,我有聞到耶!柯員:什麼沒有?李員:連我鼻塞都聞到囉! 我跟你說一下喔,因為你剛是開車回來!柯員:引擎蓋是燙的耶!(於一八:三一:三六,可看見柯員將左手放在系爭汽車引擎蓋上測試引擎熱度,見本院卷第九十頁擷取畫面二十六)李員:剛從瑞光路開回來喔?柯員:剛回來停嗎?原告:對。
李員:真的啦!連我鼻塞都聞到了啦!(於一八:三一:四三,可看見李員再次貼近原告聞原告身上味道,見本院卷第九十頁擷取畫面二十七)原告:沒有啦!李員:什麼時候喝的?你老實說!原告:沒有啦!李員:那我們測一下喔!原告:好,你測啊!柯員:剛下班?李員:我們測一下喔!我說連我一直流鼻水,我都聞到味 道了!原告:沒有,這裡是住家的地方,你怎麼會。
李員:就騎車經過啊!騎車經過就是聞到那淡淡的味道啊 !而且你剛又開回來!原告:沒有關係,你測嘛!柯員:好! 瑞光路,你幾點下班啊?原告:五點半啊!柯員:五點半,那不就是剛回來而已,塞車喔?原告:對。
柯員:走自強隧道那裡喔?原告:對。
柯員:(呼叫支援警力攜帶酒測器至現場)⒊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251_002,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2950_001之錄影畫面)柯員:(呼叫支援警力攜帶酒測器至現場)李員:昨天喝還是今天喝的?原告:沒有。
李員:確定沒有喔?柯員:昨天喝嘛!原告:昨天的事!柯員:昨天幾點啊?原告:你測嘛!你測、你測!柯員:我知道,我們現在是聊天啦!原告:沒關係、沒關係!柯員:昨天大概是幾點?原告:昨天的事了!柯員:晚上了?原告:早就過去了!李員:看你喝什麼啊!濃的還是淡的?原告:昨天的事了!柯員:昨天是喝什麼啊?李員:濃的還是淡的?原告:昨天喝啤酒而已!昨天的事,怎麼可能到現在!柯員:幾罐啊?原告:你那邊是身分證嗎?柯員:對、對、對!原告:你看駕照好了!柯員:好啊、好啊、好啊!甲○○喔?原告:嗯。
柯員:你鑰匙咧?原告:在口袋裡。
柯員:已經拔掉了,要記得拔喔!李員:我說連我鼻塞都聞到了!原告:我住這邊這麼多年了,都還沒遇過。
柯員:有啦!我們這邊都會巡邏啦!原告:這裡只有停車不是在停車位,會開罰單的問題,沒 有聽到說要酒測啊!柯員:我們有看到你剛關引擎、下車,然後。
原告:我在這邊住了這麼多年,沒遇到過說要酒測的!只 有交警說。
柯員:沒有啦!沒喝就不怕這樣啦!不怕人家對你酒測啦 !原告:現在有什麼問題?柯員:我們測一下,我們請同事送那個過來!原告:我在這邊住幾十年了,沒有遇到過!柯員:喝幾罐啊?原告:沒有啦!柯員:你說啤酒,是幾罐?是三把那種的?大概幾罐?三 罐?原告:沒有啦!柯員:三罐?原告:維他力而已啊!柯員:維他力,那是?原告:現在有什麼問題,你來測嘛!柯員:我們是在聊天啦!現在只是問你啦!李員:是喝維士比喔?柯員:維士比是阿比那種?原告:嗯。
柯員:你剛才說喝啤酒,現在說喝阿比?李員:我們老實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551_003,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251_002之錄影畫面)(攜帶酒測器至現場員警沈世揚,下稱沈員)李員: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原告:那也不是有酒精啊!李員:我們說真的,我們現在講話,連我鼻塞也聞到了! 我真的連我鼻塞也聞得到,你看我一直流鼻水!柯員:如果有喝就不要開車啦!李員: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原告:十年都不會有一次,怎麼會這麼巧咧!柯員: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那麼巧啊!(於一八:三六:一八,沈員駕駛警用機車攜帶酒測器到達現場,見本院卷第九十一頁擷取畫面二十八)柯員:他剛停好車。
李員:從自強隧道、瑞光路那邊開車回來的!柯員:他的車,他剛下車!原告:我住在這邊這麼多年了,第一次遇到,住家。
柯員:怎麼那麼剛好,你今天有喝!沈員:什麼時候喝的?柯員:昨天喔,昨天幾點?原告:昨天到今天的事情,現在怎麼還會有酒味!柯員:我們就是有聞到,才會問你,你就說你昨天有喝啊 !沈員:新陳代謝比較慢啦!(於一八:三七:一九,沈員持法律效果確認單,與原告確認飲酒結束時間,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見本院卷第九十一頁擷取畫面二十九)沈員:你幾點喝的?幾點結束的?原告:昨天的事情!沈員:那就超過十五分鐘了嘛!原告:啊?柯員:超過十五分鐘了!原告:是、是。
(一八:三七:三三)沈員:跟你說拒測的法律效果喔! 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處新臺幣九萬元的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 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吊銷駕駛執照,三 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如果 經客觀的情狀,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仍得依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移送法辦,最高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拒測法律效果!你這邊簽名!柯員:法律效果確認單!(於一八:三八:三○,原告於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九十一頁擷取畫面三十)原告:住家,這麼偏僻。
⒌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851_004,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551_003之錄影畫面)原告:住家,這麼偏僻,你們怎麼會來這裡查!柯員:不能有這種想法,想說警察不會來這裡就沒關係!沈員:廖先生,我們來這邊一下! 這是新的,你自己看,這是新的!酒測吹嘴!(於一八:三九:○六,沈員將全新吹嘴交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一)李員:你自己開!(一八:三九:○九)沈員:你有測過嗎?原告:沒有!沈員:你知道吹氣球嗎?你等一下一口氣吹到完,一口氣 吸滿,一口氣吸多一點,等一下開始,我們說吹, 你才吹!氣不要斷!(於一八:三九:二九,沈員幫原告將全新吹嘴拆封,並裝入酒測器,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二至三十三)原告:我就不曾違規啊。
沈員:一口氣吸飽,我們說開始,你就持續吹,氣不要斷 ! 我等一下歸零讓你看!原告:我住在這裡這麼多年,沒遇過在這裡作酒測!沈員:歸零,現在完全是零喔!(於一八:四○:○四,沈員將酒測器歸零後,出示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四)原告:嗯。
(於一八:四○:一三,原告進行第一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五)沈員:好,來,開始!持續吹喔!氣不要斷喔!柯員:你沒有吹!(於一八:四○:一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閃爍吹氣箭頭符號,顯示原告並未吹氣,沈員並將手指置於酒測器出氣口,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六)沈員:你沒有吹!原告:不是吸進去?沈員:不是!李員:吹出來!(於一八:四○:二二,原告再次進行酒測,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七)沈員:吸氣,來,吐氣!再來、再來,繼續、繼續!(於一八:四○:二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吸氣箭頭符號,顯示原告是在吸氣,而非吹氣進入酒測器中,見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八)沈員:你又吸回去了!(於一八:四○:二八,可看見沈員示範吹氣,見本院卷第九十三頁擷取畫面三十九)柯員:直到它嗶一聲,一直吹、一直吹,直到它嗶一聲!(於一八:四○:三二,原告再次進行酒測,但於一八:四○:三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吸氣箭頭符號,顯示原告是在吸氣,而非吹氣進入酒測器中,見本院卷第九十三頁擷取畫面四十至四十一)沈員:來!開始!繼續、繼續!你又吸回去了!它這裡都 會顯示啦!原告:我已經吹出去啦!沈員:你氣吸不夠!李員:你氣吸大口一點!(於一八:四○:四五,原告再次進行酒測,但於一八:四○:四八,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X符號,顯示原告第一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九十三頁擷取畫面四十二至四十三)柯員:再來、再來!沈員:失敗了, 你看!原告:我已經吹出去了嘛!柯員:這是我們第一次酒測失敗喔!沈員:你看我喔!原告:嗯。
(於一八:四○:五五,可看見沈員示範吹氣,見本院卷第九十四頁擷取畫面四十四)沈員:我氣有長嗎?原告:是啊!我已經一直吹出去了啊!沈員:開始練,這你的!你拿著!吸氣!吐氣!你都吸氣 啊!(於一八:四一:一二,沈員將吹嘴交予原告練習吹氣,見本院卷第九十四頁擷取畫面四十五至四十六)原告:我就先吸氣再吐氣嘛!沈員:這三次就拒測喔!柯員:剛剛拒測的法律效果有跟你講了喔!那我們三次, 就視同為拒測!再麻煩你配合一下!一直吹、一直 吹!沈員:你看我!原告:吸嘛!沈員:吸不是含,來、來,你先這樣!吹嘴在這裡!⒍檔案名稱:2016_0901_184151_005,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3851_004之錄影畫面)沈員:吹嘴在這裡了!來,吸氣!原告:吸氣。
沈員:開始吐氣!(於一八:四一:五一,沈員先告知原告吸氣後,將吹嘴放入原告嘴中,再告知原告吐氣,以教導原告吹氣,見本院卷第九十五頁擷取畫面四十七至四十八)李員:持續、持續、持續!柯員:再來、再來、再來,直到它說嗶!沈員:持續,然後啪一聲!你氣剛才是不夠長,你又倒吸 回去!你在這裡練一下!原告:我剛才吸氣了嘛!沈員:吸氣是要你氣吸飽!你再看我一次!(於一八:四二:一三,可看見沈員示範吸氣,見本院卷第九十五頁擷取畫面四十九)原告:嗯。
沈員:開始吹出去,一直吹、一直吹,吹到機器啪一聲, 這樣就好了!原告:我剛才已經吸氣了嘛!沈員:你吸氣不是含這個啦!李員:吸的不夠多!沈員:你沒有吸飽!李員:吸到飽之後再吐!就像呼吸一樣啊!(於一八:四二:三四,可看見酒測器材列印第一張酒測值測定單,見本院卷第九十五頁擷取畫面五十)李員:你就深深吸一口氣,吸到肺部沒辦法再吸進去一樣 !沈員:你有吹過氣球嗎?吹氣球你知道嗎?原告:我從來沒有酒測過。
沈員:你想像你在吹氣球!李員:這樣是吸、這樣是吸!沈員:你怎麼會聽不懂我們的邏輯呢!原告:我一直吸了嘛!柯員:要吐,要吐出去!沈員:叫你不要含這個!我吸氣是叫你說你吸要吸飽一點 再吹!柯員:把空氣吸到肚子中,再把它全部吐出來,這樣瞭解 嗎?沈員:我們講得很清楚喔!原告:我剛才已經吸了嘛!柯員:所以你要吐啊!你剛沒有吐啊!沈員:你為什麼要一直吸進去!吐出來、吐出來、吐出來 !很重要,講三次!再講三次!吐出來、吐出來、 吐出來!原告:我剛才也是有吐啊!李員:你吐得不夠啊!原告:現在吸是不是?沈員:吸不要含這個、吸不要含這個、吸不要含這個!(於一八:四三:二六,沈員教導原告吸氣後吐氣,見本院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六頁擷取畫面五十一至五十三)沈員:來!你吸氣!吐氣!持續吐氣!等一下就是這樣, 按我們的指示操作!你已經失敗一次,你還有兩次 機會!如果三次失敗就是拒測了!原告:嗯。
沈員:我們都有在全程錄影!原告:好,現在嘛!柯員:第一次拒測的時候,我們作指導嘛!沈員:等一下吸氣的時候不是含這個,這個是吐氣的時候 在用的!原告:喔。
沈員:吸氣就是說你氣吸飽一點,然後再吐!原告:嗯。
沈員:第二次酒測喔!第一次已經失敗了喔!原告:嗯。
⒎檔案名稱:2016_0901_184451_006,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4151_005之錄影畫面)(於一八:四四:五三,沈員將酒測器歸零後,出示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九十六頁擷取畫面五十四)沈員:歸零!柯員:歸零了喔!原告:嗯。
(於一八:四五:○二,原告進行第二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九十六頁擷取畫面五十五)沈員:好,來!吸氣!吸飽一點!好,來,開始!吐氣! 你又吸氣了!(於一八:四五:○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吸氣箭頭符號,顯示原告是在吸氣,而非吹氣進入酒測器中,見本院卷第九十六頁擷取畫面五十六)原告:又吸氣?柯員:吐氣!吐氣!現在是要叫你吐氣!(於一八:四五:○八,沈員教導原告吐氣,見本院卷第九十六頁擷取畫面五十七)沈員:一直吐!來,開始!柯員:一直吐氣!直到它嗶一聲!沈員:吸了沒?李員:大口吸!大口吸!現在吸!現在吸!吐氣!柯員:好!吐!(於一八:四五:一八,原告再次進行酒測,但於一八:四五:二○,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吸氣箭頭符號,顯示原告是在吸氣,而非吹氣進入酒測器中,見本院卷第九十七頁擷取畫面五十八至五十九)李員:持續的吐!沈員:你又吸氣了!原告:吐氣啊!柯員:有氣進去,它這邊都會顯示啦!我們這邊錄得一清 二楚啦!好不好!原告:對,我剛才吐氣了嘛!李員:你先吸到飽再吐!柯員:一直吐、一直吐!李員:你先吸到飽,然後憋起來!你先吸到飽!沈員:你現在是在浪費自己的時間喔!李員:憋起來!開始吐!(於一八:四五:四一,原告再次進行酒測,但於一八:四五:四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X符號,顯示原告第二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九十七頁擷取畫面六十至六十一)柯員:再來、再來!沈員:繼續、繼續! 第二次酒測失敗! 廖先生,不要認為說我們在跟你,已經指導得很詳 細了喔!已經指導很詳細了喔!第三次酒測失敗, 第三次就是拒測了喔!消極的不配合喔!我們全程 都有在錄影、錄音喔!柯員:先生,你清楚我們說的話嗎?原告:我知道,我就按照你們吸氣,然後再吐氣嘛!(於一八:四六:一八,柯員教導原告吐氣,見本院卷第九十八頁擷取畫面六十二至六十五)柯員:好,來!你再吐、吐!來!沒關係,你吸一次,吐 !再來、再來、再來!直到它嗶一聲!原告:就這樣嘛。
柯員:對!你手給我,我吐給你看!吸氣!(可聽見柯員 吐氣聲音)直到它嗶一聲!這樣子清楚嗎?原告:(原告點頭表示清楚)柯員:要一直吐氣,直到它機器嗶一聲!代表它的入氣量 夠!原告:我先吸氣嘛!然後呢?柯員:如果你覺得你氣不夠,你要吸大口一點!再吐,慢 慢吐!(於一八:四六:五二,可看見酒測器材列印第二張酒測值測定單,見本院卷第九十八頁擷取畫面六十六)沈員:最後一次,最後一次,測出來一樣。
柯員:我們不作警告了喔!小心一點!沈員:來!再跟你講一次喔!看著我!原告:嗯。
(於一八:四七:○八,沈員教導原告吐氣,見本院卷第九十八頁至第九十九頁擷取畫面六十七至七十)原告:吸氣嘛!沈員:你不要想著說吸氣,你會覺得說這個是吸氣!這個 是吐氣,吐氣、吐氣、吐氣!我講了三十次了!這 個是吐氣在用的,你不要再吸氣了!原告:嗯。
沈員:吸氣的意思是說。
原告:你現在要我吸氣嘛,是不是!沈員:吸氣的意思是說你把氣吸飽,你才有氣吐出來!原告:嗯。
沈員:這個原理,你清楚、瞭解、懂嗎?原告:嗯。
現在吸氣嘛!沈員:你就這樣開始練習! 吐氣。
⒏檔案名稱:2016_0901_184751_007,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4451_006之錄影畫面)沈員:吐氣啊!原告:你不是要帶這個嗎?柯員:這第二次的。
原告:這樣可以嗎?沈員:我感覺你第三次還是會失敗啦!你如果要這樣子的 話!原告:我就沒有喝酒!沈員:你如果要這樣子的話!你哪裡不清楚,現在開始講 !相反的,你問我好了,你哪裡不清楚!原告:我按照你們講的,我吸氣了,再吐氣嘛!沈員:對!柯員:但是你都只有吐一點就停住了!沈員:吐到我們說OK才OK!這個會啪一聲,好不好!你都 吐到一半,你又把氣吸回去了!你知道吹氣球嗎?原告:你叫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嘛!沈員:好!我等一下叫你吐氣,你就吐氣就好了!我叫你 吐氣,你就吐氣!原告:嗯。
沈員:就這樣!柯員:我們剛剛兩次了喔!現在第三次了!先生,你清楚 嗎?第三次,你如果再失敗,我們就以拒測,消極 的不配合!好不好!原告:喔、喔。
柯員:聽得懂嗎?沈員:我們給你指導那麼多次了!原告:現在怎麼樣?沈員:聽我指示!你已經兩次測試失敗了喔!再一次就是 拒測喔!拒測法律效果剛剛已經告知你了喔! 等一下,機器還在跑!(於一八:五○:一六,沈員將酒測器歸零後,出示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九十九頁擷取畫面七十一)沈員:歸零了喔!歸零!柯員:歸零了喔!沈員:來喔!等一下,吐氣!原告:吐氣。
沈員:這一支吹嘴吐氣!這一支要含著!原告:吐氣嘛!(於一八:五○:三一,原告進行第三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九十九頁擷取畫面七十二)沈員:吐氣!柯員:完全沒有!(於一八:五○:三五,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閃爍吹氣箭頭符號,顯示原告並未吹氣,見本院卷第九十九頁擷取畫面七十三)沈員:你沒有在吐氣!柯員:氣完全沒進去喔!(於一八:五○:四一,原告再次進行酒測,但於一八:五○:四二,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吸氣箭頭符號,顯示原告是在吸氣,而非吹氣進入酒測器中,見本院卷第九十九頁至第一○○頁擷取畫面七十四至七十五)原告:吐氣嘛!沈員:你又吸氣了!這個都有顯示!原告:好,那我吸。
柯員:你吸大口一點,碰到吸管的時候,再吐氣!⒐檔案名稱:2016_0901_185051_008,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4751_007之錄影畫面)柯員:碰到吸管的時候,再吐氣!原告:吐氣!沈員:來!吐氣!(於一八:五○:五一,原告再次進行酒測,但於一八:五○:五三,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X符號,顯示原告第三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一○○頁擷取畫面七十六至七十七)原告:吐氣!柯員:再來!沈員:你又吸氣了! 吐氣!再來! 拒測了!原告:沒有了!柯員:拒測了!沈員:走了、走了!叫拖吊車拖走!柯員:等一下那三張你簽名!沈員:車子有沒有貴重的?拒測的法律效果你也知道喔! 剛已經講了!(於一八:五二:五四,可看見酒測器材列印第三張酒測值測定單,見本院卷第一○一頁擷取畫面七十八)沈員:這邊簽名一下!原告:簽什麼?沈員:就是你剛才酒駕的酒測值,你三次都失敗拒測喔! 這邊簽名,被測人這裡!⒑檔案名稱:2016_0901_185351_009,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5051_008之錄影畫面)(於一八:五四:○二,可看見原告在三張酒測值測定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一○一頁擷取畫面七十九至八十一)柯員:不是測試正常,叫你簽你的名字!原告:我也沒有怎麼樣啊!沈員:簽你的名字,你簽什麼測試正常!原告:好嘛!好嘛! 簽這麼多地方啊!沈員:等一下還有很多要簽的!柯員:等一下我們會給你一張罰單,然後扣車單也會給你 簽,然後你的車我們會拖走!沈員:等一下拖吊的會來,你在這邊等一下!原告:我住在這邊十幾年了,還沒遇過在這裡酒測的,怎 麼這麼巧的。
沈員:為了你自己跟他人的安全喔,現在取締也是為了大 家的安全喔!酒駕就是不能開車!(於一八:五六:一一,可看見系爭汽車車牌號碼為DS─九九八九號,見本院卷第一○一頁擷取畫面八十二)原告:但是我沒有什麼不正常的行為嘛,我停這裡也停得 很好啦。
李員:那是剛好沒出事情,我說連我鼻塞也聞到酒味了!沈員:你有帶行照嗎?原告:你拿我兩張喔,一張身分證。
李員:都在這裡!柯員:嘿,駕照,這是兩張駕照!沈員:等一下都會還你!柯員:三張駕照!⒒檔案名稱:2016_0901_185651_010,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5351_009之錄影畫面)柯員:三張駕照!等一下還你!你的行照有帶嗎?原告:你是要扣還是照相?沈員:我用寫的就好了!等一下你的證件都會還你!柯員:我覺得你喝了不少喔!因為現在聞還是很重!原告:沒有啦!喝一個維他力怎麼了!柯員:是幾罐啊?原告:一點點而已啦!柯員:一點點而已喔,大哥你的血液循環很差喔!原告:你看我可以正常停車!柯員:我看你跟我們的談吐對話中,我覺得你蠻不正常的 耶!原告:回到我家,正常,我家在旁邊嘛!沈員:大家遇到都說沒醉!原告:沒有啦!如果說酒測標準以下。
⒓檔案名稱:2016_0901_185951_011,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5651_010之錄影畫面)原告:不可能嘛,標準以上,不太可能嘛,我都很正常開 車啊!沈員:你就是不能開車啊!原告:沒有啊!我就測了啊!標準很低嘛!你們就說不行 ,我能怎麼辦!李員:你就失敗啊!你沒有完全把氣吐出來啊!變成說你 一直把它吸回去!原告:我已經吐了嘛!李員:沒有,你吐出來氣不足啦!沈員:我們都有錄影、錄音,指導你已經二、三十次了啦 !原告:沒關係,看你們認為怎樣。
柯員:不是說我們認為怎樣,不是這樣說啦!我們全程錄 音、錄影,我們都照著法律走的啦!原告:對啦、對啦!沈員:我們三個人已經指導你二十幾次有了!可以開課了 !原告:我應該是沒有在標準值以上嘛!然後我也正常開車 ,你看我停的很正常啊!又不是說酒醉沒停好車, 亂停,還是怎麼樣啊!你們就說不行,要怎麼辦!李員:我們就跟你說,你要吸飽一口氣,持續的吐!變成 說你沒有持續的吐,還把它吸出來!原告:我就照你們說的做!你們就說不行,我要怎麼辦!李員:問題是你一直吸啊!你一直吸進去啊!我們是跟你 說吐氣,但是你是吸進去!原告:我就不知道,沒有啦,可能是你們訂的標準比較嚴 吧!我就想說很正常能夠開車啊!李員:沒有啦,之前那個也說他很正常,結果撞死兩個騎 機車的!原告:你看我,我沒有任何前科紀錄嘛!李員:是沒錯啦!但是我就跟你說我聞到酒味!原告:你們也是不行,要照辦的喔。
李員:我坦白跟你說,有喝就不要開車啦!原告:但是我很正常。
沈員:廖先生,我跟你說,你酒退的慢啦!你酒味那麼重 !你說你昨晚喝的,酒味還那麼重!這樣就是你酒 退的慢啊!李員:這樣就是你酒退的慢!沈員:我們單子開一開,資料給你,等拖車,你就可以回 家了!原告:還有一份駕駛證。
李員:等一下都會還你!⒔檔案名稱:2016_0901_190251_012,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85951_011之錄影畫面)柯員:來!這個是你的拒絕接受酒測之檢定喔!原告:什麼拒絕,我很正常啊,配合啊!柯員:我們三次啦!我們三次給你啦!甲○○先生,違規 時間一百零五年九月一號,十八時四十五分,應到 案日期一百零五年十月一號,違規地點中山北路七 段二三二巷二十八號前,違規法條是三十五條四項 ,你收到罰單後,五個工作天後,三十天內,到應 到案處所辦理繳納,你的應到案處所是臺北市交通 事件裁決所,沒問題之後,這邊幫我簽名!原告:嗯。
(於一九:○三:四六,可看見原告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並收受,見本院卷第一○二頁擷取畫面八十三至八十四)原告:然後呢?柯員:這張給你!原告:好。
柯員:這是你的三張駕照,先還你!等一下扣車單,我們 拖吊車來的時候,扣車單會給你簽完名!原告:你是扣行照,還是扣?沈員:沒有啦!扣車而已啦!等一下這都會還你!李員:你貴重的東西先拿一拿!⒕檔案名稱:2016_0901_190551_013,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90251_012之錄影畫面)李員:我們說實在的,有喝就不要那個。
原告:好啦,跟客人是有喝一點啦,但是我覺得喝那麼少 ,我可以正常開車啊!又不是有問題啊!你的酒測 標準是多少,我又沒有不正常!李員:因為你那是失敗,你測驗都沒出來!我們就跟你說 你要先吸飽一口氣,然後持續的吐!原告:我也是照你們的規定,該怎麼樣做就怎麼樣做!李員:重點是你不是吐氣啊!你到後面都吸回去了!機器 上面會顯示說你把氣吸回去了!沈員:就跟你說你要吐氣,你在那邊一直吸氣,哪有辦法 !李員:變成說你都是用吸的,你知道嗎?原告:我照你們規定來嘛,你們說不可以,我有什麼話好 說!李員:我們跟你說要吐,但是你是變成吸啊!原告:沒有啦,我是按照,他剛才不是說吸,我就吸,該 吐就吐嘛!李員:吸飽之後吐!原告:你們說不可以,我有什麼辦法!沈員:你吐到一半把它吸回去了啊!我說要吐到啪一聲, 你都沒有啊!李員:變成說你都沒有吐完,又倒吸回去了!機器上面會 顯示說你把氣吸走!沈員:也示範給你看了!原告:我也第一次啦,開車這麼多年也沒有碰到說。
但是 我覺得說我照你們規定來了,你們說不行,我有什 麼辦法!你們怎麼在這裡抓,通常不是在KTV、 酒店的旁邊嘛!李員:我就跟你說我騎過去我鼻塞都聞到味道了!原告:我住這裡十幾年沒有碰到抓酒測的。
李員:抓酒測是不分地點的!原告:你們是執法,我沒有話說,但是我覺得說我喝那麼 一點點,應該正常。
李員:不管喝多喝少啦。
⒖檔案名稱:2016_0901_190851_014,其上顯示時間為一分四十二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2016_0901_190551_013之錄影畫面)李員:不管喝多喝少啦,就是不要啦!沈員:已經是普世價值了,喝酒就是不能開車!原告:我要簽那個嘛!柯員:嘿,這邊!這是扣車單的部分!(於一九:○九:○○,可看見原告在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一○二頁擷取畫面八十五至八十六)沈員:簽名,不是叫你寫那些!我們都有錄影、錄音!原告:沒關係,你們有你們的立場嘛!我有我的立場!我 就認為說我沒怎樣!還有什麼?柯員:今天九月一號啦,你簽錯了!沈員:你看,還在醉喔!原告:OK!柯員:這裡也是,一樣的,一式三份,這裡第二張!⒗檔案名稱:2016_0901_191840_015,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2016_0901_192142_016,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分一秒、2016_0901_192142_016,其上顯示時間為一分四十秒。
(於一九:一八:五八,可看見拖吊車到達現場,拖吊人員執行移置保管系爭汽車,見本院卷第一○三頁擷取畫面八十七、八十八)(於一九:二四:一五,可看見原告收受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見本院卷第一○三頁擷取畫面八十九)(於一九:二六:一三,可看見拖吊車拖吊系爭汽車離開現場,見本院卷第一○三頁擷取畫面九十)㈥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十八時二十三分許,駕駛系爭汽車自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一九○巷往同路段二三二巷駛來,並在路旁停車格迴轉至同巷二十八號前之停車格停車,原告於停車後下車至後座整理物品。
適執勤員警於十八時二十六分許,駕駛警用機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該處,嗅聞原告身上散發酒氣,乃上前盤查。
經詢問原告有無飲酒及駕駛系爭汽車,原告坦承飲酒結束已超過十五分鐘,且係駕駛系爭汽車自臺北市瑞光路駕車返家,經執勤員警當場觸摸系爭汽車引擎蓋發燙,依此等客觀情狀,自已足以合理懷疑原告係酒後駕駛系爭汽車,則原告之行為,業已對公眾人車來往之安全造成危險,執勤員警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原告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或是否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
執勤員警於施測前,已向原告確認確有飲酒及飲酒結束時間業超過十五分鐘,並告知酒測值之標準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於同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請原告於法律效果確認單簽名。
執勤員警於實施酒測前,先教導原告一口氣吸滿,持續往酒測器內吐氣,吐氣不可中斷,然後在原告面前,在酒測器裝上新吹嘴、歸零,持酒測器讓原告查看後,手持握酒測器,吹嘴高度在原告平視時之口部位置,請原告依其指導之方式將氣吐入酒測器。
惟因原告並未朝酒測器持續吐氣,且往回吸氣,導致酒測器因進氣量不足,無法判讀,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六分第一次酒測失敗。
員警告知原告上開測試失敗之原因後,一再教導、示範如何朝酒測器吐氣,並讓原告拿著吹嘴練習,且告誡原告消極不配合亦屬拒絕酒測。
但原告仍因未持續吐氣或往回吸氣,致同日十八時、四十一分、四十七分第二次、第三次酒測亦測試失敗。
㈦本件施測之酒測器,規格為電化學式、廠牌INTOXIMETERS、型號RBT Ⅳ,儀器器號023877/105126 、感測元件器號NC847C08076 、檢定合格單號碼M0JA0000000 ,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使用次數達一千次,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具之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五十六頁),此與本件酒測值列印單所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證號、儀器器號之記載相符,且本件施測使用酒測器之次數為第九十六次至第九十八次(見本院卷第六十五頁、第六十六頁)。
足見該檢定合格證書所載之酒測器,即為本件舉發時所使用之酒測器,且施測時係在該酒測器之有效期限及次數範圍內。
再揆諸舉發機關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一○六三○○三四八○○號函檢送在原告前、後施測者即案號九十五、九十九、一○○之酒測值列印單(見本院卷第六十五頁、第六十七頁),均能正常顯示酒測值。
足證該酒測器在本件舉發當時係可正常運作,且具有高度之準確性。
㈧再以酒測器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是其設計上當係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吐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
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不以正常吐氣方式進行酒測,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
又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是否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
倘非如此,不但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是原告未以正常吐氣甚至倒吸氣之方式進行酒測,導致測試失敗,顯係以消極推諉方式,拖延接受酒測,堪認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無誤。
是原告質疑拒絕酒測之定義及執勤員警執法不公,核屬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尚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八、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本件訴訟費用三百元(詳後附計算書所示),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百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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