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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5號
原 告 劉文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並
未附具繕本,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並附具原本內引用所執之文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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