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交字第二六○號
原 告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所長)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二十六至二十九所示之裁決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共三十一件,下合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FZ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等違規,分別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第一公路警察大隊、第二公路警察大隊、第四公路警察大隊、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基隆市警察局(下合稱舉發機關),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款、第四款、第九款等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詳如附表所示,下合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
原告不服舉發,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爰於同年月十四日以北市裁申字第一○五四○四七二二○○號函復違規屬實依法裁處。
原告不服,除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違規案,因原告未於違規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繳交違規案罰鍰,被告業於同年八月十七日逕行開立裁決書,該裁決書並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公示送達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案,被告於同年月十四日開立裁決書,並於當日送達原告本人簽收。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原為系爭汽車之所有人,但已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與訴外人沈鴻達簽訂汽車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將該車售與沈鴻達,並於同日十七時整將該車交付沈鴻達接管,因雙方約定於買賣價金分期給付完畢再行過戶,故系爭汽車迄未辦理過戶登記,車籍登記之所有人仍為原告。
沈鴻達取得系爭汽車後,陸續有如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製單逕行舉發後,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雖已檢附相關證據向被告陳明系爭汽車之真正所有人與實際違規駕駛人均為沈鴻達,然被告卻以原告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手續為由,仍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逕予裁處在案。
㈡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被告自不得對原告加以處罰。
即使原告遲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歸責期限,參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四十一號研討結果、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百零三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六研究意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交上字第四號、本院一○一年度交字第三五號及第四六號行政訴訟判決,被告尚不得剝奪原告舉證免罰之權利。
㈢況道路交通違規處罰對象之汽車所有人,應係違規時汽車之「真正所有權人」,非汽車之登記名義人。
蓋因車籍資料僅係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行政登記事項,雖可以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據以作為該車所有人之判斷依據,但該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主,並非當然即為民法上之真正所有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七二號刑事裁定參照);
有關汽車所有權之得喪變更,自不得因交通主管機關基於行政權之登記制度,而排除民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法務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法律字第○九二○○二九六五五號函參照)。
從而,縱認原告未於期限內辦理歸責,被告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以「汽車所有人」為裁罰對象。
㈣又原告曾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對被告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經被告於同年月十四日函復,並檢附違規查詢報表一份,詳列六十三件違規,其中五件違規因尚在應到案日期前,故原告於同年十月十四日向被告辦理歸責手續,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五、三十、三十一所示之違規(下稱系爭二十七件違規)因被告表示已逾應到案日期,拒絕原告辦理歸責,乃當場開立裁決書。
惟如附表編號二十六至二十九所示之違規(下稱系爭四件違規),因不在該六十三件違規查詢報表範圍內,且尚在應到案日期前,原告當時並不知有系爭四件違規,被告亦未告知,即一併開立裁決書。
被告雖稱係原告未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向被告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並未剝奪原告於應到案前申請歸責之權利。
然原告既已於同日針對上述五件尚在應到案期限前之違規辦理歸責手續,若原告事先知悉系爭四件違規,豈有不一併辦理歸責之理?故被告此舉,明顯剝奪原告依法舉證免罰之權利,處分存有重大瑕疵等語。
㈤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㈠本件相關法條: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四、五、九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㈡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等違規,為舉發機關逕行舉發在案,此有基隆市警察局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基警交字○○○○○○○○○○○號函、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同年月十一日基警一分五字第一○五○一一二二六七號函、同年月十五日基警一分五字第一○五○一一二三四四號函、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同日新北交營字第一○五二一七四五二五號函、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同年月十六日北市停管字第一○五三八七九七九○○號函、同年月二十九日北市停管字第一○五三八九四一一○○號函、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北市停管字第一○五三九一一八一○○號函、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北區工程處同年十一月十七日北業字第一○五○○一三二四五號函、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業字第一○五○○四一九八九號函等件可稽。
㈢汽車登記監理制度係為使交通主管機關得以達成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之目的而設置,且汽車一經監理登記後,交通主管機關就汽車所衍生之汽車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違規罰鍰等相關責任,通常均係以車輛登記名義人為該等公法負擔之義務主體,並據以從事相關公法上之處分等情形,爰受處分人就上開車輛登記於其名下後,有其所需承擔之公法上責任。
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章有關牌照之申請登記及異動,以汽車登記之所有人為公法上義務之主體,有其一定之承受對象,汽車所有人應受有關交通法規之約束,否則行政機關對於汽車將無從加以管理。
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汽車車籍資料,系爭汽車係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辦理過戶予原告,倘系爭汽車之車主即原告認本件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惟原告均未依限辦理。
又系爭四件違規之裁決書,係原告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親至被告申請開立,並當場完成送達,被告並未剝奪原告於應到案日期前申請歸責之權利,而逕自開立以原告為受處分人之裁決書之情事等語。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第三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第一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第四項)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第四項所明定。
復按「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㈢又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或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或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小型車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七百元,此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可資參照。
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除別有另行審酌之特殊因素外,亦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㈣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本件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舉發證物、原處分、臺北市政府公報第一九八期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等件影本(所在卷次及頁次詳如附表)及汽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㈠第三○三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
是本院應審究之本件爭點厥為:被告以原告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歸責,被告逕對原告裁決如附表所示,是否適法?㈤經查,原告係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過戶登記為系爭汽車之所有人。
原告雖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與沈鴻達簽訂系爭合約,將該車售與沈鴻達,並於同日十七時整將該車交付沈鴻達占有使用,但雙方約定於買賣價金分期給付完畢再行過戶,故系爭汽車迄未辦理過戶登記,車籍登記之所有人仍為原告等情,此據證人沈鴻達結證屬實(見本院卷㈡第九十八頁正、反面),並有汽車車籍查詢、系爭合約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三○三頁、第七十一頁至第七十三頁)。
又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確為汽車駕駛人沈鴻達所為一情,亦據證人沈鴻達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九十八頁反面)。
堪證沈鴻達始為如附表所示違規之行為人即汽車駕駛人。
㈥按舉發既係為舉報違規事實移送處罰機關裁處之目的,原則上自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違規行為人為被舉發人。
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係就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該條所列情形,因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由交通稽查人員記明之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此種舉發方式,乃係考量於交通違規事實明確,卻因受限客觀環境無法當場舉發,如任由違規行為人脫逸免罰,嚴重減損交通法令及執法人員之權威,無以維護交通秩序,故始例外容許得依可辨明之汽車資料,逕以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為被舉發人先予舉發,對於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或非實際違規之行為人部分,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即受舉發人如認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時,有於應到案日期前,檢證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之義務,而由處罰機關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如受舉發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應受罰,此項對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所課義務,乃考量汽車於通常情形係由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所管領,故其對於實際駕駛人為何,具有資訊上之優勢,而課予其提供資訊以供調查之義務,不遵此義務則生轉移違規處罰之法律效果,故係為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惟因可能對非實際交通違規行為人裁罰,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時,以原訂於當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而予增訂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七○七號判決參照)。
而且,監理及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為大量反覆性的行政行為,處罰機關礙於人力、時間之短絀,有時難以一一詳究違規者,相較之下,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具有資訊上之優勢,若容許未檢附證據僅泛稱他人駕駛,或容許任何時間均得辦理歸責,將使應負最終行政罰責任之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並有致逕行舉發事件有罹於同條例第九十條所規定時效之可能,將使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應於到案日期前提出」之期限限制形同具文,此絕非立法之本意。
是以,就逕行舉發事件,倘若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未依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辦理轉移違規,處罰機關依該條項後段「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特別規定,以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為違章之人而予以裁罰,使汽車所有人負最終處罰責任,自屬適法之決定。
㈦系爭二十七件違規之舉發通知單及催繳通知,均已合法送達原告,原告未於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即被告告知應歸責人一節,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九十六頁正面)。
依前揭說明,原告既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要件辦理轉移違規,是被告依同條項後段之特別規定,以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即原告為違章之人而予以裁罰,自屬於法有據。
是原告主張其非系爭汽車之真正所有人及實際駕駛人,其就前開違規,又無故意或過失,縱其未於應到案期限內辦理歸責,被告亦不得對其裁罰云云,並不足採。
至原告所援引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及研究意見,僅供法院法官辦案之參考;
另所舉行政訴訟判決,則屬個案見解,均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㈧又原告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所申訴之六十三件違規,本不包括系爭四件違規,且原告係因接獲被告同年月十四日北市裁申字第一○五四○四七二二○○號復函,告知該六十三件違規中,單號G六H五六八三三八、AO三EQ四○九四、BO七三七五一七九、RA五七八二九六○、一D一三一三一六九號等五件違規,展延應到案日期至同年十月二十一日,並告知該六十三件違規查詢報表中四、五、八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至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至三十九違規,被告尚未裁決,原告若仍不服,亦應於同日前向被告洽請開立裁決書,原告始於同年月十四日親赴被告裁罰櫃臺,辦理該等違規案之歸責及開立裁決書事宜,此有原告同年九月九日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被告同年月十四日北市裁申字第一○五四○四七二二○○號函存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一一五頁、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七頁)。
被告雖辯稱系爭四件違規之裁決書,係原告於同年十月十四日親至被告申請開立,並當場完成送達等語。
然被告已無法查證當時原告就系爭四件違規,究為不申請歸責而直接洽請裁決,抑或是由被告逕行裁決,此據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九十七頁反面)。
且揆諸系爭四件違規之裁決書所示應到案日期,均為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原告既於同年十月十四日已能針對上述經被告展延應到案日期之五件違規辦理歸責,若其知悉另有系爭四件違規尚在應到案期限內,豈有不一併辦理歸責之理?況同日被告開立之裁決書高達三十張之多,亦難期待原告於一併簽收之際,能在一時之間一一詳加核對該三十張裁決書是否均屬前揭六十三件違規查詢報表中之違規,以及該等違規是否俱已逾應到案期限。
是原告主張其未就系爭四件違規申請裁決,確屬信而有徵。
從而,被告未予原告於系爭四件違規應到案日期前,檢證向處罰機關即被告告知應歸責之人之機會,即於應到案日期前逕行以車主即原告為裁決,致原告無從辦理歸責,於法即有未合。
六、綜上所述,被告未予原告於系爭四件違規應到案日期前,檢證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之人之機會,即逕行裁決,致原告無從辦理歸責,難認為當,應認原告訴請撤銷系爭四件違規之裁決,為有理由。
至原告就系爭二十七件違規,既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要件辦理轉移違規,則被告依同條項後段之特別規定,以汽車車籍登記所有人即原告為違章之人而予以裁罰,於法尚無不合,是原告訴請撤銷此部分裁決,為無理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為三百元(詳後附計算書所示),因兩造各有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二,原告負擔十五分之十三。
爰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三項後段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百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三百元
附表:
┌─┬───┬───┬────┬────┬─────┬────┬──────┬────┬──────┬──────┬──────┬──────┬───────┬──────┐
│編│起訴狀│舉發通│違規時間│違規地點│應到案日期│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舉發機關│ 舉發證物 │舉發通知單送│ 裁決書字號 │ 裁決主文 │裁 決 日 期│裁決書送達地│
│號│附表編│知單號│(民國)│ │ (民國) │ │ │ │ │達地址及日期│ │ │ (民國) │址及日期 │
│ │號 │ │ │ │ │ │ │ │ │ │ │ │ │ │
├─┼───┼───┼────┼────┼─────┼────┼──────┼────┼──────┼──────┼──────┼──────┼───────┼──────┤
│1 │57 │1AK180│104 年12│臺北市中│105 年4 月│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管理│臺北市停│⒈停車費查詢│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催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8 月17日│105 年10月19│
│ │ │068 │月15日10│山區民權│29日前 │費停車處│處罰條例第56│車管理工│ 作業 │南港路2 段15│22-1AK180068│ │ │日臺北市政府│
│ │ │(卷1 │時39分 │東路2 段│ │所停車經│條第3 項 │程處 │(卷2 第56頁│8 號16樓 │號 │ │ │公報公示送達│
│ │ │第355 │ │ │ │催繳不依│ │ │) │105 年2 月22│(卷1 第135 │ │ │(卷1 第167-│
│ │ │頁) │ │ │ │規定繳費│ │ │⒉開單及加簽│日原告本人收│頁) │ │ │171 頁) │
│ │ │ │ │ │ │ │ │ │ 明細表 │受 │ │ │ │ │
│ │ │ │ │ │ │ │ │ │(卷2 第57頁│(卷1 第279 │ │ │ │ │
│ │ │ │ │ │ │ │ │ │) │、281 頁) │ │ │ │ │
│ │ │ │ │ │ │ │ │ │⒊照片2幀 │ │ │ │ │ │
│ │ │ │ │ │ │ │ │ │(卷2 第57-5│ │ │ │ │ │
│ │ │ │ │ │ │ │ │ │8 頁) │ │ │ │ │ │
│ │ │ │ │ │ │ │ │ │⒋催繳單明細│ │ │ │ │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 │ │(卷2 第5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⒌催繳通知單│ │ │ │ │ │
│ │ │ │ │ │ │ │ │ │ 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5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9 │ZIP147│105 年1 │國道三號│105 年6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472 │月17日14│北向汐止│26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396 │南港路2 段15│22-ZIP147472│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1 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1 │ │接國一)│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5 月19│(卷1 第173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瑪東系│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統(連接│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臺六二)│ │ │ │柵分隊七│(卷2 第39、│(卷1 第291 │ │ │ │(卷1 第172 │
│ │ │ │ │ │ │ │ │堵小隊 │40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8、│ │ │ │ │ │
│ │ │ │ │ │ │ │ │ │32頁) │ │ │ │ │ │
├─┼───┼───┼────┼────┼─────┼────┼──────┼────┼──────┼──────┼──────┼──────┼───────┼──────┤
│3 │38 │ZFP512│105 年1 │國道三號│105 年6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077 │月18日23│南向安坑│26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397 │南港路2 段15│22-ZFP512077│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50分 │(中央、│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2 │ │安康路)│ │催繳不依│ │局第六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5 月19│(卷1 第175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中和(│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連接臺六│ │ │ │隊所屬樹│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四) │ │ │ │林分隊 │(卷2 第39、│(卷1 第292 │ │ │ │(卷1 第174 │
│ │ │ │ │ │ │ │ │ │40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8、│ │ │ │ │ │
│ │ │ │ │ │ │ │ │ │32頁) │ │ │ │ │ │
├─┼───┼───┼────┼────┼─────┼────┼──────┼────┼──────┼──────┼──────┼──────┼───────┼──────┤
│4 │37 │ZFP513│105 年1 │國道三號│105 年6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064 │月19日22│南向安坑│26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398 │南港路2 段15│22-ZFP513064│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23分 │(中央、│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2 │ │安康路)│ │催繳不依│ │局第六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5 月19│(卷1 第177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中和(│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連接臺六│ │ │ │隊所屬樹│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四) │ │ │ │林分隊 │(卷2 第39、│(卷1 第292 │ │ │ │(卷1 第176 │
│ │ │ │ │ │ │ │ │ │40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8、│ │ │ │ │ │
│ │ │ │ │ │ │ │ │ │32頁) │ │ │ │ │ │
├─┼───┼───┼────┼────┼─────┼────┼──────┼────┼──────┼──────┼──────┼──────┼───────┼──────┤
│5 │36 │ZAP643│105 年1 │國道一號│105 年6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411 │月20日12│北向基隆│26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399 │南港路2 段15│22-ZAP643411│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31分 │(長庚醫│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3 │ │院)─基│ │催繳不依│ │局第一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5 月19│(卷1 第179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隆端(基│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隆港) │ │ │ │隊所屬汐│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 │ │ │ │止分隊 │(卷2 第39、│(卷1 第293 │ │ │ │(卷1 第178 │
│ │ │ │ │ │ │ │ │ │40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8、│ │ │ │ │ │
│ │ │ │ │ │ │ │ │ │32頁) │ │ │ │ │ │
├─┼───┼───┼────┼────┼─────┼────┼──────┼────┼──────┼──────┼──────┼──────┼───────┼──────┤
│6 │32 │ZIP149│105 年1 │國道三號│105 年6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413 │月26日16│北向瑪東│26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0 │南港路2 段15│22-ZIP149413│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0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3 │ │接臺六二│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5 月19│(卷1 第181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基金│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 │ │ │ │柵分隊七│(卷2 第39、│(卷1 第293 │ │ │ │(卷1 第180 │
│ │ │ │ │ │ │ │ │堵小隊 │40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8、│ │ │ │ │ │
│ │ │ │ │ │ │ │ │ │32頁) │ │ │ │ │ │
├─┼───┼───┼────┼────┼─────┼────┼──────┼────┼──────┼──────┼──────┼──────┼───────┼──────┤
│7 │31 │ZIP149│105 年1 │國道三號│105 年6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345 │月28日18│北向瑪東│26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1 │南港路2 段15│22-ZIP149345│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6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4 │ │接臺六二│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5 月19│(卷1 第183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基金│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 │ │ │ │柵分隊七│(卷2 第39、│(卷1 第294 │ │ │ │(卷1 第182 │
│ │ │ │ │ │ │ │ │堵小隊 │40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8、│ │ │ │ │ │
│ │ │ │ │ │ │ │ │ │32頁) │ │ │ │ │ │
├─┼───┼───┼────┼────┼─────┼────┼──────┼────┼──────┼──────┼──────┼──────┼───────┼──────┤
│8 │30 │ZIP150│105 年1 │國道三號│105 年6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175 │月30日17│北向汐止│26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2 │南港路2 段15│22-ZFP150175│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6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4 │ │接國一)│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5 月19│(卷1 第185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瑪東系│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統(連接│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臺六二)│ │ │ │柵分隊七│(卷2 第39、│(卷1 第294 │ │ │ │(卷1 第184 │
│ │ │ │ │ │ │ │ │堵小隊 │40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8、│ │ │ │ │ │
│ │ │ │ │ │ │ │ │ │32頁) │ │ │ │ │ │
├─┼───┼───┼────┼────┼─────┼────┼──────┼────┼──────┼──────┼──────┼──────┼───────┼──────┤
│9 │29 │ZIP149│105 年1 │國道三號│105 年6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474 │月31日17│北向汐止│26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3 │南港路2 段15│22-ZIP149474│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59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5 │ │接國一)│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5 月19│(卷1 第187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瑪東系│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統(連接│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臺六二)│ │ │ │柵分隊七│(卷2 第39、│(卷1 第295 │ │ │ │(卷1 第186 │
│ │ │ │ │ │ │ │ │堵小隊 │40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8、│ │ │ │ │ │
│ │ │ │ │ │ │ │ │ │32頁) │ │ │ │ │ │
├─┼───┼───┼────┼────┼─────┼────┼──────┼────┼──────┼──────┼──────┼──────┼───────┼──────┤
│10│26 │ZIP152│105 年2 │國道三號│105 年7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571 │月6 日16│北向汐止│9 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4 │中坡南路184 │22-ZIP152571│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8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5 │ │接國一)│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6 月3 │(卷1 第189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瑪東系│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統(連接│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臺六二)│ │ │ │柵分隊七│(卷2 第41、│(卷1 第295 │ │ │ │(卷1 第188 │
│ │ │ │ │ │ │ │ │堵小隊 │42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32、│ │ │ │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11│25 │ZBR118│105 年2 │國道三號│105 年7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641 │月10日22│南向大山│9 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5 │中坡南路184 │22-ZBR118641│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54分 │─後龍 │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6 │ │ │ │催繳不依│ │局第二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6 月4 │(卷1 第191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 │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後│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 │ │ │ │龍分隊 │(卷2 第41、│(卷2 第83頁│ │ │ │(卷1 第190 │
│ │ │ │ │ │ │ │ │ │42頁) │)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32、│ │ │ │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12│23 │ZIP153│105 年2 │國道三號│105 年7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685 │月11日22│北向瑪東│9 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6 │中坡南路184 │22-ZIP153685│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6 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6 │ │接臺六二│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6 月3 │(卷1 第193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基金│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 │ │ │ │柵分隊七│(卷2 第41、│(卷1 第296 │ │ │ │(卷1 第192 │
│ │ │ │ │ │ │ │ │堵小隊 │42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32、│ │ │ │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13│22 │ZAQ585│105 年2 │國道一號│105 年7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061 │月19日19│南向林口│29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7 │中坡南路184 │22-ZAQ585061│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56分 │(文化北│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7 │ │路)─桃│ │催繳不依│ │局第一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6 月22│(卷1 第195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園 │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汐│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 │ │ │ │止分隊 │(卷2 第43、│(卷1 第297 │ │ │ │(卷1 第194 │
│ │ │ │ │ │ │ │ │ │44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9、│ │ │ │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14│20 │ZAP681│105 年2 │國道一號│105 年7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853 │月20日6 │北向基隆│29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8 │中坡南路184 │22-ZAP681853│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9 分 │(長庚醫│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7 │ │院)─基│ │催繳不依│ │局第一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6 月22│(卷1 第197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隆端(基│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隆港) │ │ │ │隊所屬汐│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 │ │ │ │止分隊 │(卷2 第43、│(卷1 第297 │ │ │ │(卷1 第196 │
│ │ │ │ │ │ │ │ │ │44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9、│ │ │ │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15│19 │ZAP684│105 年2 │國道一號│105 年7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464 │月22日21│北向八堵│29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09 │中坡南路184 │22-ZAP684464│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 分 │─基隆(│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8 │ │長庚醫院│ │催繳不依│ │局第一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6 月22│(卷1 第199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 │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汐│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 │ │ │ │止分隊 │(卷2 第43、│(卷1 第298 │ │ │ │(卷1 第198 │
│ │ │ │ │ │ │ │ │ │44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9、│ │ │ │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16│18 │ZIP156│105 年2 │國道三號│105 年7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532 │月23日17│北向瑪東│29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0 │中坡南路184 │22-ZIP156532│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57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8 │ │接臺六二│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6 月22│(卷1 第201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基金│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 │ │ │ │柵分隊七│(卷2 第43、│(卷1 第298 │ │ │ │(卷1 第200 │
│ │ │ │ │ │ │ │ │堵小隊 │44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9、│ │ │ │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17│17 │ZIP157│105 年2 │國道三號│105 年7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361 │月27日15│北向瑪東│29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1 │中坡南路184 │22-ZIP157361│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2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9 │ │接臺六二│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6 月22│(卷1 第203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基金│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 │ │ │ │柵分隊七│(卷2 第43、│(卷1 第299 │ │ │ │(卷1 第202 │
│ │ │ │ │ │ │ │ │堵小隊 │44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9、│ │ │ │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18│16 │ZIP159│105 年3 │國道三號│105 年8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511 │月5 日23│北向瑪東│11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2 │中坡南路184 │22-ZIP159511│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19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99 │ │接臺六二│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7 月7 │(卷1 第205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基金│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寄存臺北永│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春郵局 │ │ │ │受 │
│ │ │ │ │ │ │ │ │柵分隊七│(卷2 第45、│(卷1 第299 │ │ │ │(卷1 第204 │
│ │ │ │ │ │ │ │ │堵小隊 │46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9、│ │ │ │ │ │
│ │ │ │ │ │ │ │ │ │30、33、3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15 │ZIP159│105 年3 │國道三號│105 年8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749 │月7 日16│北向瑪東│11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3 │中坡南路184 │22-ZIP159749│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2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300 │ │接臺六二│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7 月7 │(卷1 第207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基金│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寄存臺北永│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春郵局 │ │ │ │受 │
│ │ │ │ │ │ │ │ │柵分隊七│(卷2 第45、│(卷1 第300 │ │ │ │(卷1 第206 │
│ │ │ │ │ │ │ │ │堵小隊 │46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9、│ │ │ │ │ │
│ │ │ │ │ │ │ │ │ │30、33、3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 │ZIP161│105 年3 │國道三號│105 年8 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555 │月15日23│北向瑪東│11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4 │中坡南路184 │22-ZIP161555│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24分 │系統(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300 │ │接臺六二│ │催繳不依│ │局第九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7 月7 │(卷1 第209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基金│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寄存臺北永│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木│ 費用通知單│春郵局 │ │ │ │受 │
│ │ │ │ │ │ │ │ │柵分隊七│(卷2 第45、│(卷1 第300 │ │ │ │(卷1 第208 │
│ │ │ │ │ │ │ │ │堵小隊 │46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29、│ │ │ │ │ │
│ │ │ │ │ │ │ │ │ │30、33、3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12 │RA5754│105 年3 │基隆市仁│105 年6 月│在顯有妨│道路交通管理│基隆市警│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1,200 元│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664 │月20日18│愛區仁三│19日前 │礙他車通│處罰條例第56│察局第一│(卷1 第257 │中坡南路184 │22-RA0000000│ │ │南港路2 段15│
│ │ │(卷二│時12分 │路 │ │行處所停│條第1 項第5 │分局所屬│頁編號12)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89頁│ │ │ │車 │款 │延平派出│ │105 年5 月23│(卷1 第211 │ │ │105 年10月14│
│ │ │) │ │ │ │ │ │所 │ │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 │ │受 │ │ │ │受 │
│ │ │ │ │ │ │ │ │ │ │(卷1 第262 │ │ │ │(卷1 第210 │
│ │ │ │ │ │ │ │ │ │ │頁) │ │ │ │頁) │
├─┼───┼───┼────┼────┼─────┼────┼──────┼────┼──────┼──────┼──────┼──────┼───────┼──────┤
│22│11 │RA5764│105 年4 │基隆市仁│105 年8 月│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管理│基隆市警│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1,200 元│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192 │月15日12│愛區仁二│12日前 │時停車處│處罰條例第56│察局第一│(卷1 第257 │中坡南路184 │22-RA0000000│ │ │南港路2 段15│
│ │ │(卷二│時40分 │路 │(舉發通知│所停車 │條第1 項第1 │分局所屬│頁編號11)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90頁│ │ │單所載應到│ │款 │延平派出│ │105 年7 月27│(卷1 第213 │ │ │105 年10月14│
│ │ │) │ │ │案日期為10│ │ │所 │ │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5 年7 月21│ │ │ │ │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 │日) │ │ │ │ │(卷1 第261 │ │ │ │(卷1 第212 │
│ │ │ │ │ │ │ │ │ │ │頁) │ │ │ │頁) │
├─┼───┼───┼────┼────┼─────┼────┼──────┼────┼──────┼──────┼──────┼──────┼───────┼──────┤
│23│10 │1CQ038│105 年5 │新北市汐│105 年9 月│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管理│新北市政│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948 │月2 日8 │止區民權│1 日前 │費停車處│處罰條例第56│府交通局│(卷1 第266 │中坡南路184 │22-1CQ038948│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0分 │街 │ │所停車經│條第3 項 │ │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65 │ │ │ │催繳不依│ │ │⒉補繳通知單│105 年7 月25│(卷1 第215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 │ │規定繳費│ │ │ 送達證書 │日寄存臺北永│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 │(卷2 第52頁│春郵局 │ │ │ │受 │
│ │ │ │ │ │ │ │ │ │) │(卷1 第265 │ │ │ │(卷1 第214 │
│ │ │ │ │ │ │ │ │ │ │頁) │ │ │ │頁) │
├─┼───┼───┼────┼────┼─────┼────┼──────┼────┼──────┼──────┼──────┼──────┼───────┼──────┤
│24│9 │RB0521│105 年5 │基隆市仁│105 年6 月│在設有禁│道路交通管理│基隆市警│⒈照片2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1,200 元│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266 │月4 日8 │一路 │18日前 │止停車標│處罰條例第56│察局所屬│(卷1 第240 │南港路2 段15│22-RB0000000│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59分 │ │ │線之處所│條第1 項第4 │交通警察│頁) │8 號16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44 │ │ │ │停車 │款 │隊 │⒉妨害交通車│105 年5 月23│(卷1 第217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 │ │ │ │ │ 輛保管單 │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 │(卷1 第242 │受 │ │ │ │受 │
│ │ │ │ │ │ │ │ │ │頁) │(卷1 第241 │ │ │ │(卷1 第216 │
│ │ │ │ │ │ │ │ │ │⒊違規車輛代│頁) │ │ │ │頁) │
│ │ │ │ │ │ │ │ │ │ 保管場領車│ │ │ │ │ │
│ │ │ │ │ │ │ │ │ │ 、送達切結│ │ │ │ │ │
│ │ │ │ │ │ │ │ │ │ 書- 領車人│ │ │ │ │ │
│ │ │ │ │ │ │ │ │ │ :沈鴻達 │ │ │ │ │ │
│ │ │ │ │ │ │ │ │ │(卷1 第243 │ │ │ │ │ │
│ │ │ │ │ │ │ │ │ │頁) │ │ │ │ │ │
├─┼───┼───┼────┼────┼─────┼────┼──────┼────┼──────┼──────┼──────┼──────┼───────┼──────┤
│25│8 │RB0521│105 年5 │基隆市仁│105 年6 月│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管理│基隆市警│⒈照片2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1,200 元│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401 │月11日8 │愛區仁二│25日前 │時停車處│處罰條例第56│察局所屬│(卷1 第235 │中坡南路184 │22-RB0000000│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26分 │路 │ │所停車 │條第1 項第1 │交通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239 │ │ │ │ │款 │隊 │⒉妨害交通車│105 年5 月18│(卷1 第219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 │ │ │ │ │ 輛保管單 │日(婆婆)黃│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 │(卷1 第237 │榕淨代收 │ │ │ │受 │
│ │ │ │ │ │ │ │ │ │頁) │(卷1 第236 │ │ │ │(卷1 第218 │
│ │ │ │ │ │ │ │ │ │⒊違規車輛代│頁) │ │ │ │頁) │
│ │ │ │ │ │ │ │ │ │ 保管場領車│ │ │ │ │ │
│ │ │ │ │ │ │ │ │ │ 、送達切結│ │ │ │ │ │
│ │ │ │ │ │ │ │ │ │ 書- 領車人│ │ │ │ │ │
│ │ │ │ │ │ │ │ │ │ :沈鴻達 │ │ │ │ │ │
│ │ │ │ │ │ │ │ │ │(卷1 第238 │ │ │ │ │ │
│ │ │ │ │ │ │ │ │ │頁) │ │ │ │ │ │
├─┼───┼───┼────┼────┼─────┼────┼──────┼────┼──────┼──────┼──────┼──────┼───────┼──────┤
│26│64 │ZAP832│105 年6 │國道一號│105 年11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932 │月23日18│北向基隆│28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5 │中坡南路184 │22-ZAP832932│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26分 │(長庚醫│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301 │ │院)─基│ │催繳不依│ │局第一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10月21│(卷1 第221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隆端(基│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隆港) │ │ │ │隊所屬汐│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 │ │ │ │止分隊 │(卷2 第47、│(卷1 第301 │ │ │ │(卷1 第220 │
│ │ │ │ │ │ │ │ │ │48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30、│ │ │ │ │ │
│ │ │ │ │ │ │ │ │ │34頁) │ │ │ │ │ │
├─┼───┼───┼────┼────┼─────┼────┼──────┼────┼──────┼──────┼──────┼──────┼───────┼──────┤
│27│65 │ZAP834│105 年6 │國道一號│105 年11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204 │月24日17│北向基隆│28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6 │中坡南路184 │22-ZIP161555│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18分 │(長庚醫│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301 │ │院)─基│ │催繳不依│ │局第一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10月21│(卷1 第223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隆端(基│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隆港) │ │ │ │隊所屬汐│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 │ │ │ │止分隊 │(卷2 第47、│(卷1 第301 │ │ │ │(卷1 第222 │
│ │ │ │ │ │ │ │ │ │48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30、│ │ │ │ │ │
│ │ │ │ │ │ │ │ │ │34頁) │ │ │ │ │ │
├─┼───┼───┼────┼────┼─────┼────┼──────┼────┼──────┼──────┼──────┼──────┼───────┼──────┤
│28│66 │ZDQ181│105 年6 │國道一號│105 年11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131 │月28日23│南向新營│28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7 │中坡南路184 │22-ZDQ181131│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57分 │服務區─│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302 │ │新營 │ │催繳不依│ │局第四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10月24│(卷1 第225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 │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隊所屬新│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 │ │ │ │營分隊 │(卷2 第47、│(卷1 第302 │ │ │ │(卷1 第224 │
│ │ │ │ │ │ │ │ │ │48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30、│ │ │ │ │ │
│ │ │ │ │ │ │ │ │ │34頁) │ │ │ │ │ │
├─┼───┼───┼────┼────┼─────┼────┼──────┼────┼──────┼──────┼──────┼──────┼───────┼──────┤
│29│67 │ZEP595│105 年6 │國道一號│105 年11月│汽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內政部警│⒈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3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186 │月29日0 │南向高雄│28日前 │於應繳費│處罰條例第27│政署國道│(卷1 第418 │中坡南路184 │22-ZEP595186│ │ │南港路2 段15│
│ │ │(卷1 │時48分 │(中正、│ │之公路經│條第1 項 │公路警察│頁)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302 │ │三多路)│ │催繳不依│ │局第五公│⒉補繳通行費│105 年10月21│(卷1 第227 │ │ │105 年10月14│
│ │ │頁) │ │─瑞隆路│ │規定繳費│ │路警察大│ 及追繳作業│日原告本人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南下出口│ │ │ │隊所屬岡│ 費用通知單│受 │ │ │ │受 │
│ │ │ │ │匝道 │ │ │ │山分隊 │(卷2 第47、│(卷1 第302 │ │ │ │(卷1 第226 │
│ │ │ │ │ │ │ │ │ │48頁) │頁) │ │ │ │頁) │
│ │ │ │ │ │ │ │ │ │⒊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卷2 第30、│ │ │ │ │ │
│ │ │ │ │ │ │ │ │ │34頁) │ │ │ │ │ │
├─┼───┼───┼────┼────┼─────┼────┼──────┼────┼──────┼──────┼──────┼──────┼───────┼──────┤
│30│5 │RA5777│105 年7 │基隆市仁│105 年9 月│停車車種│道路交通管理│基隆市警│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700 元 │105 年10月14日│臺北市南港區│
│ │ │718 │月6 日8 │愛區仁二│16日前 │不依規定│處罰條例第56│察局第一│(卷1 第256 │中坡南路184 │22-RA0000000│ │ │南港路2 段15│
│ │ │(卷2 │時2 分 │路 │ │ │條第1 項第9 │分局 │頁編號5 )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76頁│ │ │ │ │款 │ │ │105 年7 月27│(卷1 第229 │ │ │105 年10月14│
│ │ │) │ │ │ │ │ │ │ │日黃榕淨代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 │ │(卷1 第260 │ │ │ │受 │
│ │ │ │ │ │ │ │ │ │ │頁) │ │ │ │(卷1 第228 │
│ │ │ │ │ │ │ │ │ │ │ │ │ │ │頁) │
├─┼───┼───┼────┼────┼─────┼────┼──────┼────┼──────┼──────┼──────┼──────┼───────┼──────┤
│31│4 │RA5777│105 年7 │基隆市仁│105 年9月 │停車車種│道路交通管理│基隆市警│照片1 幀 │臺北市南港區│北市裁罰字第│罰鍰700 元 │105 年10月14 │臺北市南港區│
│ │ │717 │月7 日7 │愛區仁二│16日前 │不依規定│處罰條例第56│察局第一│(卷1 第256 │中坡南路184 │22-RA0000000│ │日 │南港路2 段15│
│ │ │(卷2 │時47分 │路 │ │ │條第1 項第9 │分局 │頁編號4 ) │號4 樓 │號 │ │ │8 號16樓 │
│ │ │第77頁│ │ │ │ │款 │ │ │105 年7 月27│(卷1 第231 │ │ │105 年10月14│
│ │ │) │ │ │ │ │ │ │ │日黃榕淨代收│頁) │ │ │日原告本人收│
│ │ │ │ │ │ │ │ │ │ │(卷1 第260 │ │ │ │受 │
│ │ │ │ │ │ │ │ │ │ │頁) │ │ │ │(卷1 第230 │
│ │ │ │ │ │ │ │ │ │ │ │ │ │ │頁)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