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五年度交字第四十號
原 告 陳奕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