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5,交,63,201707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劉尚廉
○ ○ ○ 號1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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