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陶志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8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又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並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再審原告亦請斟酌本件是否已遵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