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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昶緯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陸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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