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6,交,103,20171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一○六年度交
字第一○三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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