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6,交,58,201803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5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國祥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 3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22日寄存送達,而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簡答表附卷足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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