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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62號
原 告 劉愛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6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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