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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侯家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7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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