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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稔(董事)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36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正確之機關名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告應具狀更正,並提出原處分書。
二、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
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本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除補正起訴狀影本(或繕本)1 份外,起訴狀原本所引用之附屬文件亦須有影本各1 份,附於補正後之起訴狀影本(或繕本)。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如未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暨其附屬文件),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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