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6,簡,31,2018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稔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劉瑋玲
莊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
106年度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106 年4月3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7年4月3日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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