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6,簡,32,2017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南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逸蓁(董事)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院臺訴字第一○六○一七四四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衛生福利部所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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