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6,簡,41,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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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陳惠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惟原告僅繳納300 元,尚欠1,700 元未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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