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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七年度交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翁顯杰
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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