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7,交再,4,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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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潘冠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就本院所為之交通
裁決事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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