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7,交再,5,201904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再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陳國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

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交再字
第5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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