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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七年度簡字第十四號
原 告 李通雄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一萬元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又本件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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