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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樊傳聲
訴訟代理人 張君豪
曹培華
巫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廷、王元嫄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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