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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陳國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6日本院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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