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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旺玖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熙
訴訟代理人 粟振庭
粟斌容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學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違反公路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相對人民國107年9月4日第00-0000000號處分及108年1月3日府訴一字第10720920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
就本案訴訟(即提起公路法事件之行政訴訟)因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業經裁定移轉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見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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