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8,簡,16,2019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胡曉瑜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提出訴願決定書之記載,若係請求撤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07 年11月5 日保國三字第10760472270 號函(下稱原處分)、衛生福利部108 年2 月26日衛部監字第1073500676號審定(下稱爭議審定)及同年6 月28日衛部法字第1080007879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並請求作成准予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處分,請具體說明請求給付總額若干,若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如金額在40萬元以上者,則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

請究明後,擇一情形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請求法院裁判之內容倘如前述,請補正訴之聲明含以下之內容:㈠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應作成如何給付內容(依原告希望之請求內容)之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處分。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本件原告起訴時,誤以駁回訴願時之訴願機關為被告,請依法更正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被告,並載明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石發基)暨住居所(同被告機關地址)。

四、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前二項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 份,並均含原處分、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影本各1 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