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李明錦
被 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學台
上列當事人間公路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08年6月6日第27-08A04798號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而起訴,而上開處分書所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然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市○路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