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8,聲,3,2019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聰淵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34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34號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其立法理由記載:「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等語。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開調查證據庭時,聲請人記得當時審查行車紀錄器影像時,法官曾提及停止線停車了,綠燈亮才開車,無犯意,被告代表律師同意嗎?被告律師回答「同意」,且到調查庭結束時,並未對原告說明的項目、畫面影像的內容有提出疑義,希望能了解當時的情況,爰聲請許可交付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34號交通裁決事件於108年10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核聲請人業已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又無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之情況,核與首開法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另參酌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末按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規定「(第1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第2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3項)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此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準用。

是聲請人就取得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