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9,交,100,202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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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00號
原 告 郭駿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9年4月29日寄存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5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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