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9,交,120,202009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20號
原 告 戴宇龍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 年4 月9 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18250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4 月9 日以北市裁催字第22-AFV18250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 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西湖派出所員警認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109年3月14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前,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屬實,而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FV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4月28日前。

原告於同年月9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經被告重新審查後,自行撤銷關於處罰主文第2項之處分(即限期繳送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駕駛執照,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且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伊駕駛系爭汽車,於109年3月14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前,一開始即配合舉發員警將系爭汽車停在路邊,並將身分證交給舉發員警,何來拒絕停車。

嗣伊與舉發員警在路邊各執一詞,整個過程長達13分以上,這樣怎麼會是逃逸。

況一開始員警請伊出示身分證,並沒有說目的,伊認為程序有瑕疵,所以將證件拿回來,當伊準備開車離去時,員警對伊說不服取締稽查逃逸,伊一聽到逃逸,就把車停下來,因為伊根本沒有想要逃逸,在各執一詞過程中,他有說伊有事可以先離開,沒有明確跟伊說,若沒有出示身分證、離開就構成不服取締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本案舉發機關函復表示,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間,停放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前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經舉發員警當場攔停,惟原告未配合接受稽查而逕自駛離,員警即依所見違規事實,並查對車輛顏色、車號無訛後,依法舉發「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及「違反處罰條例,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2 項違規事實。

又系爭汽車確停放於前揭違規地點繪有公車停靠區標線範圍內,舉發員警遂於當場攔停,過程中舉發員警業明確告知違規事由並要求出示證件,原告固有出示身分證,但於舉發員警以行動載具製單舉發時,尚未輸入其身分證字號,列印行動載具告發單前,原告即將其身分證搶回,復經舉發員警屢次要求原告出示身分證未果,原告並於員警尚未稽查完竣即逕自駛離,違規行為屬實。

爰被告據以依法裁罰,核無違誤。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且經員警稽查後駕駛系爭汽車離去等情,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09年6月5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093058082 號函暨所附交辦單、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表、現場蒐證影像譯文、採證照片、員警工作紀錄簿、交通部100 年8月3日交路字第1000039636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 年8月26日北市警交字第100408647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59-84頁),原告對其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一節,並未提出爭執,合先敘明。

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酌該條86年1月22日立法意旨:「對於不服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或稽查者,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處以較輕之罰鍰,係為建立交通執法者之權威性。

惟『少數違規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顯然惡行較重』,實有必要於追蹤取締或予逕行舉發後,按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記點爰增列第一項,俾有效遏阻。」

,可見該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於同條第2項「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係處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該條例之行為,經有權責人員「制止而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此類惡行較重之行為。

㈢原告主張: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一開始即配合舉發員警將系爭汽車停在路邊,並將身分證交給舉發員警,員警請伊出示身分證,並沒有說目的,伊認為程序有瑕疵,所以將證件拿回來,當伊準備開車離去時,員警對伊說不服取締稽查逃逸,伊一聽到逃逸,就把車停下來,因為伊根本沒有想要逃逸,在各執一詞過程中,他有說伊有事可以先離開,沒有明確跟伊說,若沒有出示身分證、離開就構成不服取締,伊與舉發員警在路邊各執一詞,整個過程長達13分以上,這樣怎麼會是逃逸等語。

經查,本院當庭勘驗本件員警密錄器檔案及原告所提錄音檔【檔案名稱:㈠GOPR2826.MP4(舉發員警密錄器)、㈡錄音.m4a(原告提出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

依勘驗結果,舉發員警原已就原告違規停車逕行舉發,原告到現場後,曾出示身分證予員警,然又取回,員警再次要求原告出示證件,原告表示其已出示過、沒有違規,隨後欲駕駛系爭汽車離去,經員警告以其不服稽查取締逃逸,原告遂又將系爭汽車煞車急速倒車,表示自己沒有逃逸,員警又多次請其出示證件、告以未看清楚原告身分證字號,並告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原告亦多次表示其已出示過證件、沒有違規、沒有逃逸,並拒絕出示證件,期間約17分鐘,嗣原告仍拒絕出示證件,稱其沒有違規、沒有逃逸,並駕車逕行離去。

經核,本件員警就原告違規停車之事實原業已製單逕行舉發,且原告駕駛系爭汽車離去,係結束其原違規行為,而其聽到員警告以其駕駛系爭汽車離去為不服稽查取締逃逸,隨即煞車倒車並回到現場與員警爭執其並無違規,前後期間長達約17分鐘,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所規範惡性較重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該條例之行為,經有權責人員「制止而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要件不同,是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即有違誤。

㈣綜上所述,原告本件駕駛系爭汽車離去之行為,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所規範之範圍,業如前述,從而,被告依該條項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即屬有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300 元(詳後附計算書所示),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爰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後段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附件:
㈠檔案名稱:GOPR2826.MP4,影片長度18分57秒,有聲音,擷取畫面1至6略述:
⒈錄影畫面一開始未顯示時間,於00:00:08(此為影像檔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夜間光線充足,視距良好,有聲音。
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路旁劃有紅色實線,未啟動雙黃警示燈,亦無人在系爭車內(見本院卷第127頁擷取畫面1)。
⒉於00:01:33,舉發員警列印完成舉發通知單,並夾在系爭汽車擋風玻璃上時,系爭汽車駕駛人即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從路旁店家出來(見本院卷第129頁擷取畫面2),舉發員警與原告間有以下對話:
原:ㄟ。
警:車主嗎?
原:對呀。
警:證件看一下,這邊是公車站牌不能夠停車。
(原告將身分證拿給警)
原:我進去接個東西而已啊。
警:是喔。
原:對呀。
警:等一下,這個依照規定要給你舉發。
原:我沒有,我只是進去拿個,30秒而已,應該不需要被開吧?(員警於行動載具準備輸入原告的身分證字號)
原:我不接受被開,我先跟你說清楚喔。
警:沒關係,這個就是因為那個,它這邊是公車…
(員警於行動載具尚未輸入完時,原告將其身分證從員警手中搶回去)
警:ㄟ,等一下,先生等一下。
原:我沒有接受被開。
警:先生,等一下,那個,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已經出示過了。
(原告走系爭汽車旁,準備進駕駛座)
警:先生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不要,我已經出示過了。
警:先生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怎麼樣。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舉發。
原:我沒有違規。
警;剛剛依照規定給你做個舉發。
原:我沒有違規。
(原告坐上系爭汽車駕駛座,發動引擎)
警:先生,先生,麻煩,先生因為你車子停在公車站牌。
原:我沒有違規。
警;所以依照規定給你做個舉發。
(原告倒車,往前駛離)
原:我不接受,我不接受,我不接受。
⒊於00:02:55,系爭汽車駕駛人即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駕駛系爭汽車經過舉發員警後,舉發員警稱:「先生、先生、先生。
6380-LS 不服稽查取締逃逸,返所後另行舉發。」
,原告又將系爭汽車煞車急速倒車(見本院卷第133頁擷取畫面3),並有以下對話:
原:你把話說清楚,什麼叫逃逸,你把話說清楚,什麼叫做逃逸?
警;小心一點,小心一點。
原:你把話說清楚。
警:小心一點、小心一點、小心一點,好不好,小心一點。
原:你說我逃逸,你現在怎樣?
警:小心一點,麻煩你出示駕行照。
原:我已經出示過了。
警:先生我沒有看清楚你那個身分證號碼,麻煩你再一次出示你的駕行照,好不好,謝謝,麻煩你出示一下駕行照。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是什麼意思,你剛剛說我逃逸是什麼意思?警:先生。
原:誰跟你逃逸了,我已經出示證件給你,你自己沒有看清楚,你說我逃逸。
警:先生你,剛才我還沒有還給你,你就把它拿走了,就把它搶走了。
原:我已經出示了。
警:我還沒有看清楚,你就把它搶走了。
原:我拿,什麼叫做搶走,這是我的東西,什麼叫做搶走?警:我知道,我知道,這個因為。
原:這是我的東西。
警;
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先生我跟你講,這是因為你停在公車站牌。
原:我只是進去30秒而已,就這麼簡單,我現在馬上就走了。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什麼叫,30秒你憑什麼告發我?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30秒你憑什麼告發我?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那個?
警: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給你告發?
警: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
原:我剛才已經出示過了。
警;麻煩你再出示一次,謝謝。
原:我出示證件的目的是什麼?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又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
警:你停在公車站牌這邊就是違規了。
原:我沒有停,30秒而已,沒有叫停好不好,30秒,沒有叫停好不好?
警:你停在這邊的話就是違規的。
原:30秒,沒有叫停。
警:沒關係,你如果不想出示證件,都沒有關係,我剛才跟你講,麻煩你。
原:你剛剛說我講肇事逃逸,你剛才講這句話你不承認嗎?(原告拿起手機開啟錄音,即原告提供之錄音檔)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我說。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
警:我說你不服稽查。
原:你剛剛說我肇事逃逸。
警:我說你不服稽查,麻煩你出示。
原:你剛剛說我肇事逃逸。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你剛剛說我肇事逃逸。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你現在講話不承認是不是,第一我在這邊我並沒有違規。
警:先生我跟你講。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證件過了,我剛剛已經出示證件給你看了。
警:麻煩你再出示一次,謝謝,謝謝。
原:我為什麼還要出示第二次,我出示第一次,你自己看了,你還想怎麼樣?
警:先生,我沒有看清楚你的身分證號碼,我不知道你的身分,麻煩你出示證件,讓我查證一下你的身分。
原:我給你查證,我不是要給你開單,因為我沒有違規的事實。
警:依照規定我們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
警: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
警: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
警: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
原:我沒有違規,你告發我什麼?
警: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剛才已經出示過證件了。
警:麻煩你再出示一次,謝謝。
原:我為什麼要再出示第二次,我已經出示了,然後你還說我肇事逃逸是什麼意思?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
警:我說你不服稽查,麻煩你把你的證件拿出來給我看,謝謝。
原:我剛剛給你看過了不是嗎?
警:我沒有看清楚。
原:那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警;我還沒有看清楚之前你就把它搶回去了。
原:我有事我趕時間走,我又沒有。
警;你如果趕時間走,麻煩你先離,你就離開,好不好。
原:我本來就可離開,對呀。
警:你要離開,你就離開,但是我跟你講我的舉發程序還沒有完成。
原:我又沒有違規,你舉發我什麼?
警:依照規定給你作舉發。
原:我又沒有違規,舉發我什麼?
警;依照規定給你作舉發。
原:我沒有違規,你舉發我什麼?
警;先生,依照規定給你作舉發,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你依照什麼規定,你說阿,我不懂依照什麼規定。
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原:30秒都不能停對了,交通規則30秒都不能停就對了。
警:麻煩出示證件,謝謝。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證件了。
警;麻煩。
原:我剛剛是不是出示證件了。
警:麻煩出示證件。
原:我剛剛是不是出示證件過了。
警;麻煩再出示一下證件。
原:為什麼要出示第二次?
警:先生我還沒有看完你的身分證號碼。
原:還沒有怎樣?你看我的身分證,你就直接那個什麼什麼照程序。
警;依照規定給你作個。
原:我又沒有違規。
警:先生。
原:怎樣,30秒就是違規,你認為30秒就是違規對了。
⒋於00:07:46,系爭汽車駕駛人即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系爭汽車左側與不知名路旁等候坐公車民眾(見本院卷第141頁擷取畫面4),有以下對話:
民;
唉唉唉,不好意思,打擾一下,打擾一下,警察先生他是可能碰到通報有人違規。
原:不可能,我剛進去30秒而已。
民:好好你先聽我講完,你就讓警察先生開單沒有關係,你可以去跟監理站申訴,或者是你可以申訴他,你不要造成阿Sir不方便,你也不方便。
原:我,他剛才已拿我的證件,現在又叫我出示證件。
民:沒關係,你就拿給他看,看完之後,你覺得他有問題,對不對,你覺得他有問題,可以申訴他,或是跟監理機關來申訴都可以,你不要造成大哥,就是你跟他之間的不便,然後到時候,阿Sir(比處語意不清楚),還有一個法規喔,妨礙公務喔。
原:隨便他自己的認定,自己的認定。
民:你就讓他開沒有關係,你去監理機關告就可以了。
原:我不需要搞的這麼麻煩,我現在沒事就沒事了,我為什麼還要讓他開了,再去監理站告。
民:重點是說,先生我問你一件事情。
原:你問阿?
民:請問一下,請問一下,你先不要生氣,這邊可以停車嗎?原:我沒有停,我只是30秒一下下,這算停嗎?
民:按照法規規定,除了黃線之外,黃線是可以3 分鐘,紅線是不能臨時停,就算3秒鐘也一樣,但是這個是公車專用道,公車專用道的話,駕照是可以扣點數的。
原:怎樣,你現在也是警察就對了。
民:不是,你現在吵來吵去,到時候你被法辦,到時候,對不起,對不起,怎麼辦。
原:誰跟你對不起呀。
民:我跟你講事情,我跟你講事情,你不要那邊吵來吵去,我們都要坐車,不要影響到我們,我要告訴你一件事情,我是公正方面的,我也是人民,我沒有辦法講話。
原:但是你不要揣測我的反應會怎麼樣。
民:你不要揣測我們。
原:是你揣測我,我揣測你。
警: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民:沒關係,阿Sir ,我先跟你講,他按不按照規矩,你就按照你的依法程序走。
警:沒關係,沒關係。
民:你們兩個不要吵就對了,然後你也不要跟他吵,就這麼簡單,就讓他開吧,你再吵有什麼用。
原:我為什麼要讓他開?
民:這個就是證據了。
警:沒關係,沒關係。
(路旁等候坐公車民眾離開)
⒌於00:10:13,系爭汽車駕駛人即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系爭汽車後方(見本院卷第145頁擷取畫面5),並有以下對話:
警:先生,我就是請你再麻煩出示一下你的證件,謝謝,依法我們給你做個舉發,就這個樣子。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給你舉發?
警;
那沒關係,沒關係,那這樣子就沒關係,那麻煩還是你出示一下你的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開?
警:沒關係,沒關係。
原:什麼叫沒關係,我不懂你講沒關係三個字什麼意思,你沒關係我被開單你沒關係,你沒關係我有關係啊。
警:所以說麻煩出示一下你的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我拿證件給你開單,我幹嘛呢?
警;因為你停在公車站牌。
原:我沒有違規阿,我只是30秒,我覺得你這樣講。
警:如果你認為你沒有違規,你可以去做陳述,這個都沒問題,但我們必須依法給你做舉發這樣子,那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謝謝。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要出示證件給你開單?
警:先生,我再一次請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違規我出示證件幹嘛?
警:我剛才麻煩你出示證件,但是我還沒有看清楚的時候。
原:我沒有違規,我拿證件給你開單幹嘛?
警;這邊是公車站牌,是不能夠停車。
原:我沒有停車。
警:這邊不能夠停車,我們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停車。
警:那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停車。我並沒有停車。
警:沒關係。
原:你跟我講沒關係,什麼意思。
警:我的意思說,麻煩你出示證件,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出示證件給你告發幹嘛,我又沒有違規。
警:我們依法給你做個告發。
原:什麼叫沒關係,我不懂你的患思,沒關係,依法要告發,我又沒違規,我幹嘛要給你告發?
警:先生,麻煩你出示一下你的證件。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什麼叫依法給你告發,我沒違規,我幹嘛依法給你告發,你把我當小孩子在拐騙是不是?
警:先生,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
警:我剛才沒有看清楚。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然後第一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讓你依法告發?
警:我沒有看清楚,先生,我沒有看清楚。
原:我為什麼要讓你依法告發,沒有看清楚是你的事。
警:你把身分證搶回去,這樣是不行的。
原:不是,我又沒有違規,我幹嘛依法給你告發?
警:先生。
原:我出示證件,第一是出於善意的方式,我為什麼一定要出示證件給你依法告發,我又沒有違規。
警:沒關係,我們不去爭這一點,我只是再次告知你,麻煩你,因為你停在這邊是公車站牌,我們依規定給你做個舉發這樣子。
原:我沒有違規。
警:先生,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現在車子很多,我們要不要站到後面來,謝謝,先生站到後面來,這邊後面車子很多,謝謝。
原:我不知道你現在跟我耗是什麼意思?
警:我沒有跟你耗,那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
警:我剛剛沒有看清楚,你就把它搶回去了。
原:那是你的問題,我剛剛已經出示過了,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給你告發。
警:我沒有看清楚,你就把它搶回去了,這樣子是不行的。
原:你沒有跟我講出示證件的目的是什麼。
警:先生我跟你講。
原:你沒有跟我講出示證件的目的是什麼,你檢查我的證件的目的是什麼?
警:先生我跟你講,你停在這個公車站牌,是違規,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那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我沒有停在這邊,我沒有停在這邊,我沒有停在這邊,我自認我沒有違規,我憑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
警: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依照規定給你做個告發。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
警:麻煩一下。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
警:你如果認為沒有違規的話,你可以作陳述,這個都沒有問題,謝謝。
原:對呀,那我沒有違規,為什麼要讓你告發?
警:你如果認為沒有違規。
原:你剛才為什麼要說我什麼什麼逃逸這種東西,我又沒有違規。
警:先生你剛才不服取締。
原:什麼叫不服取締,我又沒有違規。
警:你剛才不服取締,我剛剛請你出示證件,我還沒有看清楚,你就把身分證搶走了。
原:因為你沒有跟我講清楚,我出示證件的目的是什麼。
警;我跟你講。
原:你沒有有跟我講,我出示證件,是基於一個市民,我讓你知道一下我是臺北市的市民。
警;先生我跟你講。
原:但是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讓你去告發我,我為什麼要讓你告發我?
警:我跟你講這邊是公車站牌,不能夠停車。
原:我沒有停車阿。
警:你停在這邊的話,我們依照規定給你告發。
原:我又沒有,我又沒有。
警:麻煩出示證件。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
警:就這樣子謝謝。
原:我又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
警:麻煩出示證件。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
警:剛才你的身分證我還沒有看清楚,你是車主本人嗎,車主是你本人嗎?
原;怎麼了呢?
警:沒關係,你不出示證件,都沒關係,你跟我講一下你的大名,謝謝。
原:我為什麼要跟你講,我現在為什麼要跟你講,讓你直接在電腦輸入輸入,就就告發了這件事,對呀,我又沒有違規。
警: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我的意思是說,你不想出示證件也沒有關係,謝謝。
原:我要走了,我現在跟你講,我沒有違規,我要走了,我也沒有什麼不服取締這件事。
警:我跟你講,你不想出示證件沒有關係,你不想出示證件沒有關係,我依照規定還是會做舉發。
原:什麼叫依照規定,我又沒有違規,你舉發我什麼,你剛剛說我逃逸這件事,到時候我也會去申訴你檢舉你,說隨便質疑人家什麼不服取締,肇事逃逸這件事。
警:麻煩你出示證件。
原:剛剛你說我什麼肇事逃逸還是什麼樣?
警:麻煩你出示一下證件。
原:你剛剛說我肇事逃逸。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沒關係你講過的話不承認,到時候我也會直接申訴你舉發你,直接誣賴我好不好,直接誣賴我。
警:我沒有說你肇事逃逸。
原:我為了自己的清白留下來,跟你做這個動作。
警:我是跟你講說,我是跟你講說,沒關係,我是我是跟你講說你不服稽查取締,謝謝,麻煩你再次出示證件。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我,我為什麼?
警:再麻煩一下。
原: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我,我又沒有違規。
警:麻煩出示一下證件。
原:我又沒有違規,你把市民當傻子嗎?
警:麻煩出示一下證件,謝謝。
原:我沒有違規,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讓你告發我。
警:那個你不要停在這邊,這邊公車站牌會影響公車停等,會造成交通影響,謝謝。
原:是因為你叫我停下來,我才停下來這麼久的。
警:先生,因為你違規。
原:我沒有違規。
警:請你出示證件,你不出示證件,這邊是公車停等的地方。
原:現在因為你剛剛叫我不要走,我才這樣停下來。
警:我沒有說叫你不要走。
原:你說我逃逸我當然就停下來了,因為我沒有逃逸。
警:我沒有說你。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我當然就停下來了。
警:我沒有說你。
原:你剛剛說我逃逸,你剛剛是不是說我逃逸,所以我為了證明我沒有逃逸我就把它停下來了。
警:先生,麻煩你。
原:你剛剛是不是有說我逃逸,你剛剛是不是有說我逃逸,她在旁邊就聽到了。
警:我說你不服稽查取締逃逸。
原:你說我逃逸,所以我現在把車停下來。
警:不服稽查取締逃逸。
原:我並沒有逃逸,我並沒有逃逸喔。
警:那麻煩你出示證件,謝謝。
原:我剛才已經出示過了,我為什麼要現在要出示,我又沒有違規。
警:先生,剛剛你的身分證,我還沒有看完,你就把它搶回去了。
原;
因為你沒有跟我說清楚你要我證件的目的是什麼,你沒有就清楚你要我證件的目的是什麼。
警:先生我已經跟你講過了,這邊是公車站牌,不能夠停車。
⒍於00:18:30,原告稱:「我沒有違規,我沒有違規讓你取締的事實,我也沒有逃逸,我現在留下來,是因為證明我並沒有逃逸的動機跟事實,但是我現在要走了,不跟你耗了。」
,遂進入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駕駛座啟動引擎、左轉方向燈,駛離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見本院卷第155頁擷取畫面6),同時舉發員警並稱:「6380-LS車主經警要求出示證件,不服稽查取締,逕自離去,返所另行逕行舉發,時間是109年3月14日19時55分。」。
㈡檔案名稱:錄音.m4a,音訊長度13分30秒,錄音內容與前揭㈠擷取畫面3至6之對話部分同,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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