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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9號
原 告 陳碧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獲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在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至172條規定至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原代表人梁郭國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李瑞銘,茲據被告機關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道交處罰條例第8條之範圍)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卷內兩造提供之證據資料,事證已甚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行駛日期時間及地點」,行經如附表所示國道路段(下稱系爭路段)後,因未自行繳納通行費,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先以平信書面通知催繳,未能於期限內補繳,復以雙掛號通知限期補繳,亦未於雙掛號繳費期限即民國108 年12月10日前繳費,為警開立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逕行舉發。
嗣經被告依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元。
原告不服原處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8 年12月11日0時0分之同一日期、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告發原告9張罰單,且同一時間重複告發原告2 張或4張不等之罰單,顯非合理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則以:原告所有車輛既有於裁決書中所示之通行日期,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而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補繳,已逾越繳費期限仍未補繳,即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
至原告稱裁決書中所示之違規時間均相同乙節,係因通行費需先經由平信通知而未繳納,再經由掛號限期催繳後,於補繳期限亦未繳納,始以補繳期限之翌日作為原告之違規日期。
而本件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違規事實,以雙掛號通知補繳之繳費期限皆為108 年12月10日,故本案9 筆裁決書之違規時間即為通知原告補繳期限之翌日即108 年12月11日,是被告依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各裁罰原告300元,共計2,700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 元罰鍰。
又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
並得依汽車每日通行累計里程實施差別費率;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10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舉發處罰之,亦為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第14條第項、第4項所明訂。
而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請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2 點第2項規定:營運單位應依監理系統車(戶)籍與通訊資料,先以平信寄送「通行費繳費通知單」,逾平信通知繳費期限未繳納者,再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追繳作業費用。
㈡查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於108年9月16日至同年月26日間,計9 次行駛於系爭路段,但未經繳納通行費,經催繳拒不繳納乙節,有汽車車籍查詢表、駕駛人駕籍查詢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09年6月24日北業字第1090016703號函、109年7月1日北業字第1090018777 號函所附之通行明細及車輛通行採證照片影本、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送達證書影本各一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在卷可查,堪信為真實。
又原告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為應繳費之公路,其未依規定補繳通行費,復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其應於雙掛號繳費期限即108 年12月10日補繳未果,依首揭規定,原告即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補繳,已逾繳費期限內仍未補繳」之違規事實,被告依前開法律規定,對原告予以裁處,核無不合。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於108 年12月11日之同一日期、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對原告為重複裁處等語。
惟查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違規態樣,係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作為構成要件,而原告於108年9月16日至108年9月26日間計9 次行駛於國道未繳通行費,尚非其違規事實,而須先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催繳、補繳後仍不予繳納,於繳費期限截止後始生違規事實,故本件被告以雙掛號通知原告限期補繳各次通行費之期限為108 年12月10日,則因原告未於該期限內予以補繳,被告即以該期限之翌日即108 年12月11日作為原告各次違規之日期,核無所謂重複裁處情形,是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有車輛於如附表所示通行日期,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其疏未依限繳納通行費,當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應負起本件行政處罰責任。
是被告援引道交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如附表所示違規行為,以原處分為裁罰,核無違誤。
從而,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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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駛日期、時間│通知限期│舉發日期及舉│裁決書之日期及│
│編號│及地點 │繳費屆滿│發通知單案號│案號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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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年9 月16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1 │於國道5 號宜蘭│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IQ5085│
│ │(壯圍)- 羅東│ │ZIQ508587號 │87號 │
│ │43.9K │ │ │ │
├──┼───────┼────┼──────┼───────┤
│ 2 │108 年9 月17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於、國道3 甲萬│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IR5694│
│ │芳(動物園、信│ │ZIR569499號 │99號 │
│ │義快)- 臺北端│ │ │ │
│ │1.5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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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 年9 月18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於國道3 號南港│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IR5727│
│ │系統(連接國道│ │ZIR572708號 │08號 │
│ │5 號)及南深路│ │ │ │
│ │出口匝道- 南港│ │ │ │
│ │(連接環東大道│ │ │ │
│ │)15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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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 年9 月19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於國道5 號宜蘭│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IQ5100│
│ │(壯圍)- 羅東│ │ZIQ510081號 │81號 │
│ │43.9K │ │ │ │
├──┼───────┼────┼──────┼───────┤
│ 5 │108 年9 月20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於國道3 號南港│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IR5727│
│ │系統(連接國道│ │ZIR572741號 │41號 │
│ │5 號)及南深路│ │ │ │
│ │出口匝道- 南港│ │ │ │
│ │(連接環東大道│ │ │ │
│ │)15K 、國道3 │ │ │ │
│ │號南港系統(連│ │ │ │
│ │接國道5 號)及│ │ │ │
│ │南深路出口匝道│ │ │ │
│ │- 南港(連接環│ │ │ │
│ │東大道)15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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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8 年9 月22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於國道5 號宜蘭│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IQ5113│
│ │(壯圍)- 羅東│ │ZIQ511357號 │57號 │
│ │43.9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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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8 年9 月23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於國道5 號坪林│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IQ5099│
│ │行控專用道- 頭│ │ZIQ509966號 │66號 │
│ │城28.7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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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8 年9 月25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於國道5 號宜蘭│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IQ5099│
│ │(壯圍)- 羅東│ │ZIQ509975號 │75號 │
│ │43.9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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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8 年9 月26日│108年12 │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30日裁│
│ │於國道1 號內湖│月10日 │國道警交字第│字第82-ZAU3823│
│ │(南京東、成功│ │ZAU382300號 │00號 │
│ │路)- 圓山(建│ │ │ │
│ │國北路)18.2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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