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9,交,206,202102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兆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0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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