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9,交,361,202104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凃伊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61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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