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9,交,4,2020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號
原 告 林祺竣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正區,原告住所地係屬臺北市信義區,違規行為地在臺北市秀明路二段屬臺北市文山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被告所為北市裁申字第22-AE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可證(見本院卷第8 至10、12頁)。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