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9,簡,15,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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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被 告 蔡孟庭
向芸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孟庭等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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