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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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