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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336號
原 告 顏得年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北市裁罰字第22-ZWZB8113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北市裁罰字第22-ZWZB8113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泰安分隊員警認原告於110年10月5日0時17分許,駕駛訴外人新瑞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下稱系爭汽車),在國道一號南向162.47公里(南磅),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原誤載為號誌)指示過磅者」之違規事實,而於同日填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掌電字第ZWZB8113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0年11月4日前(嗣更新為110年12月6日前,見本院卷第56頁)。
原告於110年10月18日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舉發機關查復違規事實屬實,原告遂於110年11月19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伊於110年10月5日凌晨駕駛系爭汽車行駛於國道一號南向162公里左右,在前方大貨車車廂擋到伊右方視線,於看到燈號時指示燈號係熄滅狀態,而前方大貨車箱是空車、直行,故誤未停磅,跟隨前方大貨車直行,而至交通員警處遭員警攔檢,被告知伊未依號誌過磅,並開立違規單。
今日特此聲明,伊並非故意逃避規定不過磅,僅係一時疏忽判斷錯誤,導致被開立罰單,心中難受且罰鍰金額甚高,伊生活不易,造成伊生活困難,希望能給伊等工人一個合理審判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卷查本案經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查復略以,舉發機關員警於前揭時、地,填製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駕駛之系爭汽車,裝物流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過磅違規案,查據執勤人員稱:后里南向地磅站前1公里處設有「前1公里載重大貨車過磅」標示牌及閃光號誌過磅標示牌,已明顯告知載重大貨車駕駛人應過磅且該地磅站為固定點地磅站,該時段地磅告示牌燈光均為正常運作狀態,系爭汽車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未依標誌規定指示過磅,違規事實明確方予以攔停,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另查國道一號設有地磅處所前方1公里路段,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適當地點已設置標誌、標線、號誌等(參照採證光碟,檔案名稱:211005_000000-000000000.MOV、影像截圖及GOOGLE地圖),駕駛人駕車行駛高速公路自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共同維護行車安全,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並依職權當場舉發,於法並無不合。
綜上,本件違規行為,應堪認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二、有…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前段、第6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亦有明文。
再按「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
設於關卡將近之處。
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地磅站寫明貨車過磅『遵6』。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0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揭時、地,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指示過磅者」等情,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0年10月28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103702633號函、採證照片、Google實景圖、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44-45、48-52、62-64頁)。
㈢原告雖主張:當時前方大貨車車廂擋到伊右方視線,於看到燈號時指示燈號係熄滅狀態,而前方大貨車箱是空車、直行,故誤未停磅,跟隨前方大貨車直行,伊並非故意逃避規定不過磅,僅係一時疏忽判斷錯誤等語。
經查:⒈本院勘驗本件採證影像(檔案名稱:①211005_000000-000000000.MOV、②211005_000000-000000000.MOV、③2021_1005_000528_013.MOV、④2021_1005_000829_014.MOV),勘驗結果為:「①檔案名稱:211005_000000-000000000.MOV,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0月5日00:05:27(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充足,有聲音。
警車行駛於國道一號,道路右側有設立紅邊白底之貨車過磅標誌(如黃色方框所示)(見本院卷第76頁擷取畫面1)。
於00:06:20,可看見警車行駛於國道一號,道路右側有設立紅邊白底之貨車過磅標誌(如黃色方框所示)(見本院卷第78頁擷取畫面2)。
於00:06:38,可看見警車行駛於國道一號,道路右側有設立貨車過磅告示牌(如黃色方框所示),告示牌上之黃燈正常閃爍中(見本院卷第78頁擷取畫面3)。
於00:06:41,可看見警車行駛於國道一號,道路右側有設立貨車過磅告示牌(如黃色方框所示),告示牌上之黃燈正常閃爍中(見本院卷第80頁擷取畫面4)。
於00:06:44,可看見警車行駛於國道一號,道路右側有設立地磅站告示牌(如黃色方框所示)(見本院卷第80頁擷取畫面5)。
於00:06:46,可看見警車行駛於國道一號,道路前方有設立地磅站告示牌(如黃色方框所示)(見本院卷第82頁擷取畫面6)。
於00:07:12,可看見警車行駛進入地磅站(見本院卷第82頁擷取畫面7)。
於00:07:25,可看見警車暫停於地磅站(見本院卷第84頁擷取畫面8)。
②檔案名稱:211005_000000-000000000.MOV,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0月5日00:08:18(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充足,有聲音。
警車暫停於地磅站(見本院卷第86頁擷取畫面10)。
於00:09:03,可看見警車向前行駛(見本院卷第86頁擷取畫面11)。
於00:09:26,可看見警車移動至道路右側(見本院卷第88頁擷取畫面12)。
於00:11:07,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未通過地磅站,行駛於國道一號(見本院卷第88頁擷取畫面13),並有以下對話:警A:新竹物流。
於00:11:10,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未通過地磅站,行駛於國道一號(見本院卷第90頁擷取畫面14),並有以下對話:警B:催啊、催啊(台語)。
警A:嘿?警B:他沒有…。
警A:這部喔?警B:恩。
警A:新竹物流。
③檔案名稱:2021_1005_000528_013.MOV,錄影畫面一開始右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0月5日00:05:30(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充足,有聲音。
警A站立於系爭汽車(如黃色圓框所示)面前(見本院卷第106頁擷取畫面29),並有以下對話:警A:…10月5號。
警A:車號00000、7133A。
(於00:05:43)警A:新竹物流。
警A:70后里。
警A:南磅。
警A:違規過磅。
於00:05:53,可看見原告(如黃色圓框所示)走向警A,且交付證件(如藍色方框所示)給警A(見本院卷第108頁擷取畫面30),並有以下對話:原:駕照沒帶(台語)。
警A:大餅呢?大餅拿一下(台語)。
於00:06:35,可看見警A移動至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右後側(見本院卷第108頁擷取畫面31),並有以下對話:警A:你身分證幾號(台語)?原:蛤?警A:身分證幾號(台語)?原:A。
警A:A。
警A:多少(台語)?警A:然後勒?原:12022。
警A:再來。
警A:A多少(台語)?原:12022。
警A:嘿然後勒?原:6565。
警A:你貴姓(台語)?原:顏色的顏。
警A:顏先生喔。
原:嘿。
警B:顏得?原:年。
警A:住哪裡(台語)?警A:住哪裡(台語)?原:住。
原:新北市(台語)。
警A:新北市(台語)。
警A:來相片看一下、相片。
警A:相片看一下、相片。
(於00:07:13,可看見警B以儀器上之相片與原告比對,見本院卷第114頁擷取畫面32)警A:來。
警A:你載什麼(台語)?警A:物流。
警A:對嗎(台語)?原:物流、物流。
警A:封住的對嗎(台語)?警A:都封住啊(台語)?有載貨啊(台語)?警A:啊怎麼沒過磅(台語)?原:我剛剛在想事情(台語)。
警A:蛤?警A:大家都過磅你沒過磅(台語)。
警A:大台物流要過磅你沒過磅(台語)。
(於00:07:30,靠近系爭汽車貨櫃門查看,見本院卷第114頁擷取畫面33)原:我跟前面的車開過去(台語)。
警A:蛤?警A:你現在要開去哪(台語)?原:台中(台語)。
(於00:07:42,再次查看系爭汽車貨櫃門上之標籤,見本院卷第116頁擷取畫面34)警A:台中嘛(台語)。
警A:大台物流的車都進來了,就你不進來(台語)。
原:稍微原諒一下啦(台語)。
警A:蛤。
警A:啊你就要去台中結果你開…(台語)。
原:開下去很辛苦(台語)。
警A:蛤。
警A:要進來地磅站(台語)。
警A:地磅喔(台語)。
警A:沒幾台車、沒幾台車(台語)。
警A:嘿、現在是沒什麼車(台語)。
警A:啊如果每台都進來就你不進來(台語)。
原:沒有,我跟著前面一台車在想事情(台語)。
警A:蛤,想事情(台語)。
警A:遇到地磅還想事情(台語)。
警A:這個要開單齁(台語)。
原:我可以稍微(台語)。
原:商量一下(台語)。
警A:要進來啦(台語)。
警A:現在不能這樣啦(台語)。
原:對啦,我知道啦(台語)。
警A:每台、每台車都通過了啦(台語)。
警A:…物流進來(台語)。
④檔案名稱:2021_1005_000829_014.MOV,錄影畫面一開始右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0月5日00:08:28(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充足,有聲音。
警A站立於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面前(見本院卷第116頁擷取畫面35),並有以下對話:警A:你知道嗎(台語)?原:你開下去我們會很辛苦(台語)。
原:說真的(台語)。
警A:蛤。
原:我、我很少沒進去啦(台語)。
警A:齁。
原:我在想事情(台語)。
警A:我不是針對你啊(台語)。
原:我知道(台語)。
警A:對不對(台語)?原:看能不能(台語)。
警A:啊你就看地磅也有開(台語)。
原:不然你開輕一點(台語)。
… 」,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6-67、69-72頁)。
⒉依勘驗結果,可見該路段設有貨車過磅之停車檢查標誌(見本院卷第76頁擷取畫面),並設有地磅站告示牌(見本院卷第82頁上方擷取畫面),原告駕駛裝載貨物之系爭汽車,行經該路段,並未依標誌指示過磅,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指示過磅者」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⒊原告主張:當時前方大貨車車廂擋到伊右方視線,於看到燈號時指示燈號係熄滅狀態,故誤未停磅,跟隨前方空車之大貨車直行,伊並非故意逃避規定不過磅等語。
然查,①倘原告所述前方大貨車車廂擋住其視線屬實,當有大貨車行駛於系爭汽車前方,然依勘驗內容,系爭汽車行經該路段時,前方並無車輛(見本院卷第88頁下方、第90頁上方擷取畫面),原告所述已難以採憑。
②按「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設置指示進站過磅之標誌明確(見本院卷第76頁、第82頁上方擷取畫面),原告既領有駕駛執照(見本院卷第64頁),自應熟悉相關標誌、號誌,並遵守交通規則,然原告卻未遵守指示停車過磅,參以依勘驗結果,員警告以:大台物流的車都進來了,就你不進來等語。
原告回稱:稍微原諒一下啦等語;
另又陳稱:商量一下、不然你開輕一點等語(見本院卷第71-72頁),原告主張並非故意逃避規定不過磅等語,難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指示過磅者」之違規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9萬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核無違誤。
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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