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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3號
原 告 劉季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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