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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俊哲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處分(前提書狀「請求准予重新審議復審之決定」部分),提起行政訴訟。
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請求准予重新審議復審決定之部分,顯係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依監獄行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是以就上開部分,原告仍未補正訴之聲明(亦即是否訴請:⒈原處分( 即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132310 號撤銷假釋函) 撤銷;
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4 月15日法矯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復審決定撤銷;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速依限補正到案。
三、上開事項前均經本院發函告知,原告若未依本裁定補正到院,本院將認原告前揭提起書狀僅為請求「停止執行」而審酌調查,另就「撤銷訴訟」部分逕以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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