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0,監簡,2,202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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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進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4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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