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武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6條規定,應徵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
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查上訴人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被上訴人代表人(蔡清祥)及其住居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且未表明上訴理由,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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