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0,簡,15,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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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姜承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等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告僅繳納300 元,尚欠1,700 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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