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0,簡,24,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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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益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道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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