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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3號
原 告 林育賢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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