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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
-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
- 三、原告起訴主張:
- ㈠、當日並未看到設有酒測檢定處所,因與女友吵架,怕女友發生意外,
- ㈡、警察問我為何把車停橋上,我把原因跟他說,我拿當時吵架的紀錄給
- ㈢、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四、被告答辯略以:
- ㈠、本件舉發員警於上述時地執行相關勤務,於前開時段,發現系爭車輛
- ㈡、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五、本院之判斷:
- ㈠、本件所涉相關法條:
- ㈡、如事實概要欄之事實,除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部分外,業據兩造所
- ㈢、本件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當日密錄器錄影,勘驗結果略以(見本院卷
- ㈣、原告並未否認其當日駕駛系爭車輛停於下橋引道上,且於車上發現原
- ㈤、系爭車輛之停放位置位於路檢點前約100公尺處,依據一般駕駛情
- ㈥、是以,原告於麥帥二橋上,發現橋下引道必經之處有員警設有攔檢點
- ㈦、末以,所謂當場舉發,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汽車駕駛人
-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
-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
-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58號
原告顏序恩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石蕙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2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04970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不服被告民國111年2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04970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0年11月6日上午1時32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麥帥二橋(下稱系爭路段),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下稱內湖分局)設有告示執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經員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0年12月23日(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並移送被告處理,經原告陳述意見後,被告遂於111年2月10日依處罰條例第35第4項第1款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更新應到案日期為111年2月11日前。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當日並未看到設有酒測檢定處所,因與女友吵架,怕女友發生意外,下車找女友,回來時車子已經被拖了,當時我把手機放在車上,回到家後才知道車子被拖去警局了,我當下去警局找車。
㈡、警察問我為何把車停橋上,我把原因跟他說,我拿當時吵架的紀錄給他看,之後警察跟我說沒事了,叫我報平安,可以把車開回去,過兩天卻收到罰單。為何員警當天不開罰單?也沒有跟我施以酒測,說沒事可以走了。我是沒看到員警設的稽查點,所以我才申訴等語。
㈢、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舉發員警於上述時地執行相關勤務,於前開時段,發現系爭車輛停於下橋引道上,係屬違規,影響其他車輛安全,且駕駛行為異常,上前攔停並吹哨指揮該車停車受檢,然駕駛人竟棄車離去,該車位置距離攔檢點約100公尺,天氣無雨夜間,巡邏車輛開啟警示燈,駕駛人得以清楚目視攔檢點,且警員於系爭車輛邊等候一小時,駕駛人並未出現,且聯繫原告女友並未與之同行。本件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並無違誤。
㈡、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所涉相關法條:
1、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2、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㈡、如事實概要欄之事實,除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部分外,業據兩造所未爭執,並有原處分、系爭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員警職務報告、內湖分局勤務規劃表、本院勘驗筆錄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截11張(見本院卷第36、38至39、45、48至55、58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㈢、本件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當日密錄器錄影,勘驗結果略以(見本院卷第153至171頁勘驗筆錄):
1、檔案名稱:2021_1106_013009_707.MP4,影片長度5 分鐘,有聲音,擷取畫面1 至14略述:錄影畫面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1月6日,影像時間01:32:05(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員警前方(如黃色方框所示)有設置交通錐、告示牌,橋上(如紅色圓框所示)無汽車停駛於道路上(見擷取畫面1)。於01:32:08至01:32:11,可看見有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駛於橋上(見擷取畫面2、3)。於01:32:14,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停駛於原地(見擷取畫面4),並有以下對話:警(下稱警A):有台車停在上面耶。另一警(下稱警B):嗯?警A:有台車停在上面欸(舉起右手指示,見擷取畫面5)。(於01:32:28)警B:怎樣?警A:有台車停在那上面啊(再次舉起右手,見擷取畫面6)。於01:32:10至01:32:36,可看見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暫停於原處並閃爍雙黃燈(見擷取畫面7至11)。於01:33:57至01:35:04,可看見警A與其他員警往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方向移動並吹哨示意(見擷取畫面12至14)。
2、檔案名稱:2021_1106_013509_708.MP4,影片長度5 分鐘,有聲音,擷取畫面15至30略述:錄影畫面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1月6日,影像時間01:35:07(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至01:36:37,可看見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員警們往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方向移動,系爭汽車閃爍雙黃燈暫停於道路上(見擷取畫面15至17)並有以下對話:(於01:35:17)警A:沒有,剛剛有人下車啦。警A:對啊我剛剛有看到有人下車啊。於01:36:40至01:36:50,可看見警A舉起手電筒(如黃色方框所示)檢查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後,往橋下確認有無行人(見擷取畫面18、19),並有以下對話:(於01:37:02)警A:查一下車籍看看。警A:他會不會從那邊跑掉啊?警A:查一下車籍看看。於01:37:19至01:37:54,可看見警A至系爭汽車附近查看(見擷取畫面20至23)。於01:38:07,可看見警A往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移動(見擷取畫面24),並有以下對話:(於01:38:09,以手機通話)警A:車上人不知道跑去哪裡了(台語)。警A:對啊(台語)。警A:只是現在也找不到(台語)。警A:還是我再走過去看(台語)?(於01:38:37,走到系爭汽車左側,見擷取畫面25)。於01:38:37至01:38:46,可看見警A打開系爭汽車車門查看內部(見擷取畫面26至28),並有以下對話:其他員警:哇門還可以開欸。警B:沒人喔?於01:38:59,可看見警A移動至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後方(見擷取畫面29),並有以下對話:警A:欸你們車籍有查了嗎?其他員警(下稱警C):查了啊,沒刑案。警A:啊是什麼…?警C:男的。警A:我看一下喔。(於01:39:13)警C:而且他車門還沒鎖。警A:那也沒辦法啦。警C:他是不是跑去河濱?警A:可是那邊沒有地方可以下去啊。警B:對啊,重點是…。警C:那邊有樓梯耶。警A:沒有,可是那邊沒有下去。警B:這下去會死耶。警A:不然看可不可以先通知車主啦,叫他移車啦。警A:…這邊也沒辦法。(於01:39:58,可看見警A由橋上向下查看,見擷取畫面30)。警A:哪邊?警A:這要怎麼下去?
3、檔案名稱:2021_1106_014009_709.MP4,影片長度5 分鐘,有聲音,擷取畫面31至46略述: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1月6日,影像時間01:40:07(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至01:40:23,可看見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充足,有聲音。警A繼續往系爭汽車反方向道路查看(見擷取畫面31至33),並有以下對話:警A:會不會是他搭後面那台車走了?於01:40:28至01:42:22,可看見警A繼續查看四周後,往系爭汽車方向折返(見擷取畫面34至39)。於01:42:45,可看見警A往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方向折返,其他員警正在檢查系爭汽車(見擷取畫面40),並有以下對話:警A:有接嗎?警A:喔。警B:車上有一支手機耶。警A:那他人怎麼不見?警A:人怎麼不見了?警A:因為我剛剛就看他下車啊。(於01:43:01,可看見系爭汽車車上有東西正在充電,見擷取畫面41)。警B:他有上其他人的車嗎?警A:不知道。警A:不是啊,有可能後面是認識的啊。警B:哦。(於01:43:31)警A:欸不然叫拖吊把它拖走啊?警A:因為不然停在這邊也危險。警C:(聽不清楚)。警A:就把它拖走啊,不然這邊這樣也危險。(於01:43:53)警B:有一個人耶。警A:哪裡?警B:有一個人往我們這個方向過來了,那個粉紅色衣服的。(於01:44:01,可看見警B往畫面左前方方向指示,見擷取畫面42)。於01:44:03至01:44:51,可看見警A往警B指示方向移動,並可發現有一路人(如藍色圓框所示)行走於道路上(見擷取畫面43至45)。於01:44:59,可看見員警們走近行走於道路上之男子(如藍色圓框所示)(見擷取畫面46),並有以下對話:警C:這邊麥帥橋,這邊可以走嗎?男子:不可以啊。警C:啊你怎麼走這?男子:想走走看,就直接走過去比較快。警A:欸,你證件給我啦。
4、檔案名稱:2021_1106_015009_711.MP4,影片長度5 分鐘,有聲音,擷取畫面54至57略述: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1月6日,影像時間01:50:07(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夜間光線充足,有聲音。員警正和劉秉宏(如紅色圓框所示)對談(見擷取畫面54),並說明要調閱監視器以釐清問題,請劉秉宏在場先行等候(見擷取畫面55),劉秉宏表示沒有在路上看到其他人(見擷取畫面56)。於01:54:55,可看見警A詢問劉秉宏(如紅色圓框所示)為何沒有從民權路那邊行走,劉秉宏表示太遠了所以選擇目前行走的路線(見擷取畫面57)。員警詢問劉秉宏從何處上橋,劉秉宏語焉不詳。
5、檔案名稱:2021_1106_021509_716.MP4,影片長度5分鐘,有聲音,擷取畫面71至76略述: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1月6日,影像時間02:15:08(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有聲音。警A持續與其他員警通話,並請伊繼續調閱監視器(見擷取畫面71)。於02:15:40,可看見警A往系爭汽車方向移動(見擷取畫面72)。於02:16:12,可看見員警(如黃色圓框所示,下稱警D)正在與車主聯絡,警A移動至其面前(見擷取畫面73),並有以下對話:警A: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警A:他哥是誰?警D:他哥?警A:叫什麼名字?(於02:16:17,可看見警D以手機與車主通話)警D:你哥叫什麼名字啊?警D:嘿,你叫什麼名字?警A:他哥叫什麼名字?車主:我,顏久效。警D:你叫顏久效。警D:你車主嘛?警A:那他哥咧,他哥。警D:你哥哥叫什麼?車主:我哥哥叫甲○○。警D:甲○○喔。警D:好(台語)。(於02:16:52)警A:啊他的手機咧?警D:在這啊(舉起通話的手機,見擷取畫面74)。警A:喔。警D:嘿,沒關係我們再持續聯絡。警D:啊我們先拖到港墘派出所。於02:17:34,可看見拖吊人員正在作業(見擷取畫面75),並有以下對話:警D:啊那個是不是要把他載回去啊?警A:可是先,也不知道狀況是怎樣啊。警D:對啊,可是他好像有刀欸。警A:蛤?警D:他好像有刀。警A:喔對啊,等一下。於02:18:38,可看見警A移動至男子(如紅色圓框所示)面前(見擷取畫面76)。
6、檔案名稱:2021_1106_022009_717.MP4,影片長度5 分鐘,有聲音,擷取畫面77至80略述:錄影畫面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1月6日,影像時間02:20:22(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有聲音。警A請劉秉宏(如紅色圓框所示)和員警一起回派出所,伊等遂一同往警車方向移動(見擷取畫面77),劉秉宏於路途中從地上撿取物品(見擷取畫面78)。於02:22:22,可看見警D(如黃色圓框所示)正在以手機和原告女友通話(見擷取畫面79),並有以下對話:警D:然後人不見了,我們發現的時候是這樣。警A:問他有沒有什麼自殺的傾向之類的。警D:你今天有跟他聯絡嗎?女聲:有啊。警D:你是和他,欸,有吵架還是怎樣嗎?女聲:對啊。警D:你和他吵架?女聲:對阿。警D:欸,大概幾點?女聲:欸,大概六…,下午。警D:下午。女聲:下午到傍晚的時候。女聲:傍晚的時候。警D:傍晚。女聲:對。警D:晚上六點左右?女聲:他七點半的時候他還有留語音訊息。警D:嘿,啊你有聽嗎?女聲:然後說,我有聽啊。警D:嘿。女聲:對啊,對啊。警D:他,說了些什麼?女聲:他說,喔我還欠他60萬啊。女聲:他要跟我要啊。警D:喔,就這樣?女聲:對。警D:喔,好。(於02:23:28)警D:你有認識劉秉宏先生嗎?警D:不認識?女聲:不知道欸。警D:欸,那,有需要再連絡你。警D:啊你知道他手機的密碼嗎?女聲:他的手機密碼?警D:對。女聲:欸,0902。警D:0902是嗎?警D:那你的手機給我一下。警D:因為我們怕之後解鎖不了。警D:再打電話給你好不好?(於02:24:13)警D:好那有需要的話再連絡你。警D:好,謝謝、謝謝。於02:24:20,可看見員警們持續往警車方向移動(見擷取畫面80)。
8、檔案名稱:2021_1106_023009_719.MP4,影片長度5 分鐘,有聲音,擷取畫面85至89略述: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1月6日,影像時間02:30:07(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至02:32:19,有聲音。員警和劉秉宏一同回派出所(見擷取畫面85、86)。於02:32:23,可看見車主顏久效(如黃色圓框所示,下稱車主)往劉秉宏(如紅色圓框所示)方向行走(見擷取畫面87),並有以下對話:車主:啊你怎麼會在這邊?劉秉宏:我剛剛去跟人家喝酒啊。車主:啊顏志源咧?劉秉宏:我不知道啊,我剛剛去,去那個啊。劉秉宏:去跟那個我朋友喝酒啊。劉秉宏:走那個,上面上來的啊。車主:啊你在哪裡發現他?警A:他就在橋上,剛好跟這台車。警B:走在橋上的時候看到他的啊。車主:走在橋上的時候看到他?警A:對啊,我們在釐清啦,還在釐清啦。警A:看他說的到底是怎樣的狀況。警A:因為他說,跟我們說他是自己走上來的。警B:從三總那邊走上來。警A:對。警A:啊可是,可是就是,那邊基本上不能走人。車主:他走上來是不意外啦,因為他常常內湖也都走來走去。車主:以我對他的瞭解啦。警B:真的對你說聲不好意思啦好不好。警A:沒有,等一下還是要進去。警A:我們還是進去,還是要進去釐清啦,對啊。車主:沒關係啦,因為他走是不意外啦。車主:因為內湖有沒有,他也摩。車主:他也沒有摩托車也沒有汽車啦。車主:啊有時候就是騎腳踏車啦。警A:好,那你再等我們一下,我們再確定一下就好。(於02:33:26)車主:啊顏志遠呢?劉秉宏:我不知道啊。車主:我重點是他人呢?劉秉宏:我今天沒跟他出去啊。警B:車子停在路上,手機還丟在裡面,而且門是開著。警B:然後這位先生就隔五到十分鐘在橋上發現他。警B:我們剛剛跟他解釋過,只是他當然因為他喝醉酒。車主:我私底下跟他講一下。警A:誰?車主:我,我啦。車主:我要問他說我要問他說,我要問他說顏志源的行蹤啦。劉秉宏:我怎麼知道在哪啦。車主:你他媽你沒有跟他在一起?。劉秉宏:我今天沒有。於02:34:20,可看見車主(如黃色圓框所示)與劉秉宏(如紅色圓框所示)正在對話(見擷取畫面88)。於02:34:32,可看見另有一男子(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警A身側(見擷取畫面89),並有以下對話:警A:你是車主的兒子?男:對。警A:啊平常會跟他出去嗎?警B:會跟那個先生出去嗎?男:你說…。警B:開車那個。男:開車那個很常跟他,他也是有認識這樣子。警A:啊通常是誰開車?警A:都是你爸開車?男:他跟…對啊,他好像不會開車。警A:因為我們現在說,怕你爸是不是怎麼了。警A:因為他在橋上啊人不知道跑哪去了。男:喔不是,那個,不見的不是我爸。男:剛剛那位(指車主)是我爸。警A:喔,這位是你爸。男:對對對,他是我。警B:不見得那位?男:伯,他是我伯父。警B:喔,伯父。男:是。男:我們現在也很擔心,因為怎麼可能就這樣…。
9、檔案名稱:2021_1106_023509_720.MP4,影片長度1 分29秒,有聲音,擷取畫面90至92略述: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角顯示時間為西元2021年11月6日,影像時間02:35:07(此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有聲音。員警和車主兒子(如藍色圓框所示)站在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附近(見擷取畫面90),並有以下對話:警A:就這台車啊。警B:這台車啊。男:我記得手機還有。警B:手機還在車上喔。男:對啊所以我們現在也是很擔心。警B:對啊,對啊。警B:所以才要問你今天到底行程,除了那位先生。警B:還有沒有跟其他,有認識的人出去?男:我,我們是不知道,只是他今天好像有…他女朋友這樣子。警B:他女朋友?男:他女朋友剛是說有找他女朋友然後跟他吵架。警B:吵架?男:對所以我們很擔心。警B:大概幾點出門啊?男:他女朋友是說好像六點多離開他那裡。警A:啊,這樣講就、就奇怪啊。男:我們都還在,也還在釐清啊。警B:車上沒有東西啊,什麼都沒有。於02:35:52,和車主兒子談話完畢後,警A查看系爭汽車(見擷取畫面91),並返回派出所(見擷取畫面92)。
㈣、原告並未否認其當日駕駛系爭車輛停於下橋引道上,且於車上發現原告之手機。而系爭車輛當日停放之位置為麥帥二橋下橋引道上,行經該處若欲下橋必然經過員警之檢查點,就監視錄影畫面截圖以觀,系爭車輛停放於下橋引道上,有兩人走下系爭車輛,並步行於引道上(見本院第52至55頁)。由是可知,系爭車輛上確有兩人,然該二人下車後為步行,並無相互追逐之情形。又就前開勘驗內容可知,原告當日確有與其女友吵架,但其並未與女友出門,是以,前揭下車之2人其中一人為原告,然並無追逐之情形,亦無所謂跳河之畫面,當無原告所述其與女友爭吵為了追逐女友而下車。
㈤、系爭車輛之停放位置位於路檢點前約100公尺處,依據一般駕駛情形,當可目視前有攔檢點,故可知原告明確看見當日員警所設之攔檢點。又原告於看見攔檢點後下車,不論其下車後是否當場遭查獲或是事後遭查獲,其行為均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之情形。
㈥、是以,原告於麥帥二橋上,發現橋下引道必經之處有員警設有攔檢點,用以攔檢是否酒後駕車,仍為躲避攔檢而棄車逃逸,屬於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㈦、末以,所謂當場舉發,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因稽查發現確有交通違規情事,而以違規行為人為對象,現場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付違規行為人之程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可資參酌)。在此情形,受舉發人可立即知悉其遭指摘之違規情節,且有當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可為日後行政訴訟進行證據保全之準備。然查交通稽查現場係大量人車迅速交錯移動之複雜環境,交通勤務警察或有於稽查現場僅發現部分違規跡證;或係稽查人員於民眾報案後始抵現場,或因肇事責任不明而有鑑定必要者,雖其身處事發當場亦可能無以立即判斷違規事實;或違規行為事出突然,稽查人員來不及攔截稽查,縱強加攔截可能會危害駕駛人或取締員警之安全,核此等均屬「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因此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該條項所定7款情形之一,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其係於91年7月3日修正時,因當時以行政命令位階之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所為逕行舉發之規定,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故酌修文字提升至法律位階。是所謂逕行舉發指並未當場查獲違規人,而係以目視或科學儀器查獲汽車或駕駛人違規之情形,此時舉發通知單之填記方式,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參酌)。本件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時,車上並無任何人,有前揭勘驗筆錄可證,揆諸逕行舉發之立法意旨,本件之情形當屬逕行舉發。而逕行舉發並未要求員警於第一次見到行為人後即需舉發,是以員警於原告將車開回後再予以舉發,並無不可,原告主張員警應於第一次看到他時舉發,顯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機車駕駛駕照3年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屬有據,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
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
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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