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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司行執字第30號
債權人海軍軍官學校
代理人陳道興
債務人孫良仁兼孫熙叩之繼承人
孫戴玉琴即孫熙叩之繼承人
孫良慧即孫熙叩之繼承人
孫良雯即孫熙叩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分別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司法事務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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