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11,監簡,6,2022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6號
原告蘇士瑋

上列原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即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免除強制戒治處分,顯係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而提起行政訴訟,且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則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請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與渠等之應受送達處所:
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四、應為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36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由上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
1、起訴者為原告。
2、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4、起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
5、有關訴訟標的(本件究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型態,該等訴訟之標的究為何?)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㈢、原告起訴狀將自己記載為「告訴人」,請更正記載自己為「原告」。
㈤、原告起訴並未記載對造當事人(即被告,欲起訴請求之對象,通常是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為何人,若該當事人為機關,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予以補正,並請記載對造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受送達之處所。
四、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內記載「免除強制戒治之處分」,所提起者似為撤銷訴訟,若其確認提起「撤銷訴訟」,則原告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為何一單位,何一日期及何一文號之行政處分,未見原告敘明,且原告欲提起撤銷訴訟,並未提出對於不服之行政處分之該處分函文,及敘明其是否有對該處分訴願,並提出訴願決定書。請原告併予補正記載欲撤銷行政處分之單位、日期及文號,以及訴願決定之文號、日期、做成單位,並提出該處分及訴願書影本過院供參。
五、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到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是以,原告為前開補正後,應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到院,供本院送達被告,以利訴訟之審理。
六、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1 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 年11月28日
書記官朱亮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