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號
原告何牧珉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代表人莊俊仁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李伯璋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 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 年12月14日
書記官朱亮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