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8號
原告楊啟正
被告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11年1月27日府社婦幼字第11031323271號裁處書,提起撤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11年1月27日府社婦幼字第11031323271號裁處書及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8日衛部法字第1119000432號訴願決定,原起訴所列之被告為衛生福利部,後更正為台北市政府,有起訴狀兩份在卷可查,而臺北市政府址設臺北市○○區市○路0號,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鍾堯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